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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大讲堂丨廖晓颖:宏篇巨制的判例研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21  浏览次数:7205
核心提示:廖晓颖《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三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说到判例,我们首先可能会想到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但是实际上,判

廖晓颖

《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三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说到判例,我们首先可能会想到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但是实际上,判例法制度最早出现在古代中国。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了大量竹简,其中发现有很多《法律答问》,它是国家公布的对法律条文做出的权威解释,和法律一样具有约束力。《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存在,其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问说,假冒长官的封印要怎么处理呢?回答是:根据中央司法机关已经裁判过的案件,这种情况要按照伪造官印论罪。这段话说明,判例也是中国古代的法律渊源之一。

事实上,我们对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第一印象必然是成文法的发达,而不是判例法,因为像最著名的、唐代的律典《唐律》,是一部技术含量高、思想价值丰富的法典,更重要的是它影响了古代日本、朝鲜这些周边国家。他们模仿唐律,编纂自己的法典,由此形成了中华法系。甚至古代越南在脱离明朝、独立建国之后,它选择的法典编纂蓝本也是距离当时800多年前的唐律。所以,在成文法如此发达的中华法系,判例就退居二线了。

判例和科举考试也大有关系。因为在古代的科举考试中,写判词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有一位我们非常熟悉的唐代诗人,白居易,他整理了自己全部的文稿,编成一部《白氏长庆集》。“白氏”很好理解,“长庆”是皇帝的年号,因为这部文集编于唐穆宗长庆年间,所以结合起来,就叫《白氏长庆集》,后来也称《白氏文集》。这部文集里面,有白居易依据科举考试的形式,创作的拟制判词。这些拟制判词的内容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它也能够反映当时的社会习俗和法律制度,还能体现作者对于社会问题的思考,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到了宋代,著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就是一部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汇编,是研究宋代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的珍贵材料。明代判例较多表现为州县官员整理的案例汇编,典型代表有《折狱新语》与《盟水斋存牍》。

晚明时期涌现出一批专供大众消闲阅读的司法判牍,透过真实的罪行与审判,在提供娱乐之余,也让百姓初步掌握法制的知识,《折狱新语》就是这样一部供大众消遣娱乐的普法书籍。因此书为普法读物,其文字必不肃穆,而要增添几分趣味性,才能为大众所喜爱。行文采用大量的修辞手法,文辞练达、笔墨斐然!然而,针无双头利,蔗无两头甜,由于面向大众以及文采的限制,以致该判牍并不如正式的判决书那般全然、详尽。

《盟水斋存牍》的作者是颜俊彦,他是崇祯元年进士,后被任命为广州府推官,在任时表现优异,职位已从地方提升至中承大夫御史台。后因受友人牵连,仕途停滞,弃职还乡,退隐闲居有十年之久,之后受人推荐去担任松江府推官。因为作者的个人经历,所以这本书出版了两次,前一次是在广东一带,后一次是在浙江一带,是为颜俊彦退隐十年之后的再度出仕而铺路的。与《折狱新语》不同,这本书收录的均为判牍原件,不加粉饰,真实反映了明朝的司法状况。这本书涉及的案件内容相当广泛,它是研究明代法制史、社会史、经济史的珍贵材料。

清代为中国古代判例研究的高峰,出现了3部著名的案例汇编,即《刑案汇览》《驳案汇编》与《刑部比照加减成案》,这里面所汇集的案例都是刑部经手的大案,其中的许多案例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在清代,判例的地位有所提升,裁判完的案子不再是无人过问,而是可以在之后的审判中被不断地援引。可以说,清代是中国古代判例法发展的高峰时期。

那么,中国古代的判例发展,可以给我们什么启示呢?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判例法的兴起就是因为要弥补成文法具有滞后、以及不能囊括各种情况的缺点,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其次,判例汇编,不仅对学术研究、司法裁判有帮助,而且也可以在社会层面,起到普及法律的作用。

《东方法律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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