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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大讲堂丨廖晓颖:历久弥新的调解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21  浏览次数:5548
核心提示:廖晓颖《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三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提到调解,我想大家都是非常熟悉的。调解制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

廖晓颖

《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三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提到调解,我想大家都是非常熟悉的。调解制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中国古代在纠纷解决的问题上追求和谐无讼,除了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不允许当事人私下和解外,在多数情况下都是鼓励当事人私下和解的。而私下和解,大多就需要一个中间人来调和双方的矛盾,所以调解在中国古代的纠纷解决上占据了核心的地位。

调解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尧舜禹时代,法家经典著作《韩非子》中就记载了一件舜调解纠纷的事迹:历山的农民互相侵占田界,舜便到历山与农人一起耕地,一年后,没有人再侵占田界。在河滨打鱼的渔民互相争夺水中高地,舜便到河滨与渔民一起打鱼,一年后渔民主动将高地让给长者。东夷烧制陶器的陶工制作的陶器品质低劣不结实,舜便到东夷与他们一起制陶,一年后陶工制出的陶器十分结实。

面对历山的农民、河滨的渔者和东夷的制陶者的各种矛盾,舜以身作则、躬体力行,以无声的调解,将自己内心崇高的道德推及到他人身上,以仁爱感化人,解开纠纷之结。

孔子评叹道:农耕、打鱼和制陶,都不是舜的职责,而舜却亲自前往做了这些事情,只是为了去拯救败坏的风气。舜确实称得上仁啊!能亲自吃苦操劳而使民众都信服他。所以说,圣人的道德能感化人啊!

事实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对调解制度的确立有很大的影响。孔子非常重视教育,他认为,不仅教育者能感化人,而且人也能够通过接受教育而提升自己。子曰:“有教无类”,孔子认为所有的人,不分种族、阶层,都能接受教育。而且,孔子非常强调榜样的作用,春秋时期的鲁国大夫季康子问孔子,怎样才能治理好国家,孔子回答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意思是说,政字的意思就是端正。您自己带头端正,谁敢不端正呢?由此可见,孔子十分重视以身作则的教育方法。

纵观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调解事迹,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纠纷调解都是使用教育的方法。我们非常熟悉的一个唐代诗人白居易,实际上他的官职是刑部尚书,相当于今天公检法的最高领导,他的文集中记录了这样一篇判词,这篇判词,阐释了当时的清官化解纠纷的逻辑。

判词的大体意思是,一个郡守在出巡的时候发现,有一家的兄弟因争田而相讼,这个郡守因此就自己闭门思过,有人说他矫情,他回应说,我只是希望兄弟两人能够相让而不争田。白居易评价说,兄弟因争田而失和,应以礼教化,不宜以刑罚惩治。因为让人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是教化的最终目的。而让人认识到错误,不一定要通过刑罚。郡守闭门思过则是希望效仿古人,让自身的德行感化百姓,使百姓争讼事件自动平息。白居易对该郡守采取闭门思过以达教化的行为表示肯定。这一判词体现了中华法系下调解制度的特征,即以教化为和息争讼的关键,以人的内心最真挚的感情,也就是亲情,作为调解纠纷的基础。由此可以看出,以和为贵,教化为先,这就是中华法系纠纷解决的核心价值所在。

随着古代社会的发展,调解逐渐制度化,呈现出官府调解、民间调解、乡约调解等方式。到了明代,调解还成为了婚姻、田土等案件的诉前必经程序,如果这些案件没有先进行调解,而直接起诉,依照法律将会受到杖打60下的重罚。

新中国成立后,继承并发扬了中国古代调解的传统,在诉讼中广泛适用调解。西方国家兴起的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写就读为ADR,我们一般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虽然中外各国现在都有了调解制度,但我们需要认识到,中国的调解制度有着深远的历史底蕴,是本着和谐万家的理念而出发的,是中华法系和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体现。

《东方法律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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