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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法学名家谈“政绩观”|贾宇 马怀德 周佑勇 莫纪宏 秦前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6-21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浏览次数:12877

当前全党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政绩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 “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 根本性命题,既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行动指南,也为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法治实践推进划定价值航向。政绩观与法治建设同源同向、辩证共生:正确政绩观是法治工作的思想引领,法治是校准政绩偏差、保障实干为民的刚性制度依托,二者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

《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收录汇集了五位法学领域权威专家专题文章,从多维度、多层次系统阐释正确政绩观的理论内涵、法治逻辑与实践路径。马怀德教授立足宏观视野,点明政绩观是管总、管根本的重大问题,从认识论、建党学说、辩证法三层维度厘清其核心要义,明确实干兴邦、为民造福的价值主线;周佑勇、秦前红两位学者聚焦法治与政绩观的内在关联,分别阐释二者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结构性耦合逻辑,论证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正确政绩观落地的完整体系;莫纪宏创新提出依法、科学、有序、积极四重评判维度,搭建起衡量政绩成色的系统化标尺;贾宇院长立足刑法学研究与司法实务一线,把正确政绩观具象到刑事法治领域,围绕政治引领、人民立场、学术评价三大维度,指明法学研究摒弃功利导向、扎根本土实践、守护公平正义的治学方向。

五篇文稿贯通理论与实务、融合宏观顶层逻辑与部门法具体实践,既有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深度理论阐释,又覆盖立法、司法、学术科研、干部考核、权力监督等全链条法治场景,破除重显绩轻潜绩、重指标轻实效、重理论轻民生等政绩认知误区。希望读者能够从中把握政绩观背后的法治内核,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为民造福根本导向,统筹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理论创新与实践效能,自觉摒弃急功近利、形式主义等偏差,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法治实绩,以高质量法治建设护航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编者按)

以上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推送本文附加的编者按,以下为《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整理的全文:


法学学术前沿

五位法学名家谈政绩观


目 录

一、贾宇: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推动新时代刑法学研究高质量发展

二、马怀德: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三、周佑勇: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法治逻辑

四、莫纪宏:考量政绩观的四重维度

五、秦前红:法治与正确政绩观的结构性耦合及实践逻辑

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推动新时代刑法学研究高质量发展


作者:贾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21期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作为一门直接关涉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与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学科,刑法学研究和实践是否树立和践行了正确政绩观,最终要看是否真正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是否切实推动了中国刑法学事业的长远发展。

一、坚持政治引领,树牢刑法学研究服务“国之大者”的根本要求

《论语·颜渊》中,鲁国大夫季康子问孔子:“什么是政?”孔子答曰:“政者,正也。”本义为以文教化,使之端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的根本原则。特别是对政治性与学术性高度融合的刑法学而言,坚持对党忠诚、为党分忧是检验治学是否端正、衡量学术工作是否为“正绩”的首要标尺。偏离这一方向的研究成果,非但不是业绩,反而是需要警惕和纠正的偏差。因此,刑法学研究必须把服务“国之大者”作为根本要求,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明晰刑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刑法绝非价值中立的技术规范,它直接关乎公民的生命、自由与基本权利,与国家政治制度有着最为密切的关联。任何看似纯粹的学术观点背后,往往都蕴含着不同的政治立场、价值取向与意识形态判断,从不同的理论原点出发,对刑法核心问题的认知会产生本质差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刑法学研究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警惕“去政治化”倾向,有力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侵蚀,转变西方中心主义的话语依赖,树立立足中国司法实践的刑法理论自信,将学术研究和创新的基点牢固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之上,推动建构符合国情、科学合理、面向实践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这一体系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程。一方面,要将传统法律文化精髓融入现代刑事法学体系,使其成为自主知识体系的文化根基;另一方面,要深入学习各国刑法学理论,以客观眼光进行鉴别、扬弃与吸收,通过本土化改造,让外来理论契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实践需求,融入中国自己的话语体系与实务语境,最终形成能够切实解决中国刑事司法实际问题、服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刑法学理论成果。

聚焦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需求。刑法学研究如果仅满足于理论的自洽和精巧,而忽视对国家整体治理效能的学理贡献,就是一种狭隘的业绩观。现阶段,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当前重罪持续压降、轻微犯罪高位运行的特征日益凸显。抢劫、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持续下降,危险驾驶、盗窃、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轻型犯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另一方面,中国是命案发案率最低、世界上公认最安全的国家之一,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我国犯罪圈设置不断扩大,而假释制度适用率较低、监狱资源配置面临压力等治理难题不断显现,这与我国推动刑事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不相适应。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刑法学研究必须及时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将研究视野从传统的治罪法学拓展至治理法学。刑法学研究需要聚焦社会治理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犯罪态势的实证分析,深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关注轻微犯罪治理中的行刑衔接问题,为推动构建符合国情的轻微犯罪治理体系、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创新提供扎实的理论支撑,从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体系。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思想。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影响国家、社会、公民安全的各类风险日趋复杂。面对新情况、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理论与中国国家安全的具体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传统刑法学往往偏重人身自由、财产权的保护,总体国家安全观则要求将安全价值提升到同等重要的高度。例如,关键矿产资源是支撑高端制造和国防科技的核心战略资源,已成为全球主要大国战略博弈的新领域,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阵地。近年来,我国依法严惩了一批向境外非法提供情报、走私战略性矿产资源等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刑法学研究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一体推进传统安全领域、非传统安全领域以及新型安全领域的刑事保障,建立大安全研究格局。聚焦经济、科技、数据、生物、资源等重点领域安全,前瞻性、体系性地开展刑事保障规则研究,为相关立法提供周延且有力的学理供给和立法建议,进而有效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战略安全,为捍卫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贡献智慧。

二、站稳人民立场,深耕刑法学研究回应民生司法需求

何谓“绩”?《说文解字·糸部》释曰:“绩,缉也。”本义为把麻纤维接续搓成线,纺织成衣以遮羞御寒,引申为百姓的衣食冷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哪里有人民需要,哪里就能做出好事实事,哪里就能创造业绩。”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首先要回答“为了谁”的问题,心中装着百姓,政绩才有正确的方向;眼睛盯着群众的急难愁盼,工作才有扎实的落点。对于刑法学研究而言,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权益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民生痛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坚持以人为本的学术立场。《习近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论述摘编》中鲜明指出,“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坚持以人为本的研究立场,是刑法学研究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慎刑理念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契合。慎刑理念作为民本立场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展开,既是为民造福初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象化,也为刑法学研究锚定正确方向、创造务实业绩提供重要标尺与实践准则。

贯彻慎刑理念,关键是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坚持审慎处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不枉不纵,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一致的。例如,在刑事司法中要树立审慎入罪、均衡量刑的司法观念,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精准识变、主动应变,科学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慎刑理念,当宽不宽、当轻不轻固然是不慎,当严不严、当重不重同样是不慎。将慎刑理解为轻刑是片面的、不正确的。一方面,要用足严的一手,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具有极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坚决从严打击,做到该严则严。例如,在河北邯郸初中生张某某等杀害同学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的处罚原则。另一方面,要用好宽的一手,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落实该宽则宽。例如,对于大量由于民间纠纷、经营活动而涉罪的,或由于刑罚扩张而增加的轻微刑事犯罪,要防止受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避免过分迷信刑罚的作用,充分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明德慎罚、明刑弼教等慎刑理念。综合地看,慎刑理念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积淀,符合我国国情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当前的刑事法治语境下,慎刑理念常被误读为一种单纯的轻刑化或去罪化倾向,这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当重则重是慎刑理念不可分割的一面,是维护法治尊严与社会秩序的关键所在,其深层法理基础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严厉程度必须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匹配。因此,慎刑的核心要求是审慎严谨,在刑事启动和刑罚适用上深思熟虑,既避免当宽不宽,也警惕当严不严,要将当宽则宽的人文关怀与当重则重的刚性制裁有机结合,构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的精细化、科学化、人性化刑事法治。因此,相关研究应关注,如何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为当重则重的情形提供精确的、符合正义观的量刑基准理论;如何在不同罪名中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出罪,避免机械执法;如何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行政违法,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保护企业和公众合法权益等。通过精准施策的理论供给,推动刑事司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坚持立足实践主动接受人民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关键在于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这就要求刑法学研究者必须将论文写在中国大地上,既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也要有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把研究精力集中到解决国家和社会急需、人民群众关切、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真问题上。当前,刑法理论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与司法实践结合不够紧密。首先,理论界对实务中的现实问题、疑难案件关注不够,部分理论体系、学术观点、学术概念与司法实践相去甚远,本土契合度不高,对实务界吸引力不足;其次,理论界长期激烈争议的某些体系问题,实务界却关注甚少。这种脱节现象提醒我们,真正的学术业绩是研究成果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比如但书在分则中的具体适用、轻微犯罪治理体系的构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涉案财物处置以及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等问题,都是亟待回应的现实课题。

刑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学研究必须聚焦民生关切与实践问题。研究选题应聚焦民生痛点,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的治理研究;研究过程应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注重从人民群众的司法实践中汲取智慧;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为重要标准。不提倡象牙塔式的研究,让学术成果真正服务于法治实践、服务于人民利益,打造利长远、惠民生的务实治学政绩。

在人权保障与犯罪惩治中践行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就刑法理论研究与刑事司法实务而言,《刑法》第二条明确了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也是刑法学研究必须平衡的两大价值,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刑法学研究必须筑牢人权保障的法治防线。当前,“重打击、轻保护”“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和“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等错误观念仍然存在;非法取证、超期羁押、强制措施滥用等情形仍偶有发生,甚至造成了冤错案件。这些问题折射出片面追求短期办案指标、忽视长远法治公信的政绩观偏差,不利于人权保障,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关乎法治根基与民心向背。这就要求刑法学研究要筑牢理念根基,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原则真正贯穿司法全流程,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等思维定式;以理论创新反哺实践,完善制度机制,健全证据审查、强制措施监管、冤错案件防范纠正与责任追究体系,全面落实律师辩护全覆盖要求;强化监督问责,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体系,严肃查处徇私枉法、侵犯人权行为,以刚性约束守护法治底线与司法公信。

三、坚持显绩潜绩并重,构建科学合理的刑法学研究考核评价体系

对于新时代刑法学研究而言,政绩,即研究成果的理论贡献与实践价值;观,即研究共同体对学术宗旨、评价标准与发展导向的看法。政绩有显绩与潜绩之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政绩观的落地,需要科学的评价体系。刑法学研究既要考核那些在较短周期内可以形成成果、便于量化考核、具有直观可见性的业绩,如核心期刊发表数量、课题立项数量、获评各类人才称号等;也要考核那些需要长期积累、短期难以量化呈现,但对学科发展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引领性作用的业绩,如基础理论研究、体系建构以及学生培养等工作,引导刑法学术界树立显绩与潜绩并重的科学导向。

构建可推进刑法学研究高质量发展的考核体系。近年来,我国刑法学成果在数量上并不匮乏,但真正具有理论穿透力和制度影响力的高质量成果仍显不足,究其原因在于评价体系长期偏重可计量的外在指标,弱化了对学术贡献本身的判断。一是需要确立以学术质量为导向的评价标准。改变简单以论文数量、期刊等级为核心的评价体系,打破唯论文、唯帽子、唯项目、唯奖项、唯学历“五唯”桎梏,将基础理论研究、重大问题深度研究、高质量教材著作编写等纳入评价范畴,并通过设定中长期评价周期、深化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推动形成以学术质量为核心,鼓励深耕积累、支持原创的评价导向。二是需要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强化同行评议,重点考察研究的原创性、理论深度和方法严谨性,避免低水平重复和浅薄化研究;重视实务界反馈,切实衡量研究成果对立法、司法、执法的实际贡献,检验其解决实际问题的效能。三是需要实施更具针对性的分类评价。对于以研究为主的岗位,重点考察其理论创新能力及对学科建设的贡献;对于教学科研并重的岗位,则必须将课堂教学质量、课程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效等纳入评价体系,防止出现“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导向。

构建可促进青年学术人才发展的考核评价机制。青年刑法学研究学者尚处于学术积累与能力塑造的成长阶段,需要时间沉淀与持续学习。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要能够鼓励和支持青年刑法学人才成长,为其构建更具支持性的学术环境。为此,一是需要完善“非升即走”制度的配套机制。当前“非升即走”的用人制度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铁饭碗”,激发了学术活力,但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同样不容忽视。如部分高校对青年科研人员“重考核、轻培养”,以淘汰代替管理,催生了大量“短平快”研究,甚至滋生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要完善“非升即走”制度的配套机制,合理设置评价周期、优化发展路径,减少单一数量指标的压力,引导和支持青年人才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有深度、有价值的研究之中,真正做到安心治学、潜心研究。二是需要弘扬求真务实的学术风格。当前,一些青年学者论文论证越来越复杂,概念越来越高深,语言越来越晦涩,文章看起来花团锦簇,实际上不解决理论或实践中的问题。要积极鼓励青年学者回归学术评价的本质,将法学作为经世济民之学,立足中国本土实践,选择困扰中国刑事法治发展的选题,推动理论分析与实务观察相互印证,培养出理实结合、知行合一的学术品格。

刑法学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正确政绩观的科学引导。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刑法学研究者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自觉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努力产出更多立足中国、回应时代、引领实践的研究成果,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学术力量。



二、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作者:马怀德,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2026年第06期

政绩观连着发展观。2026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认真组织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开展好学习教育,要深刻把握“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的内涵要义,深刻理解“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的问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在新征程上书写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优异答卷。

一、为什么说政绩观问题具有根本性

“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精辟论述,阐明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极端重要性。政绩观是衡量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重要标尺。政绩观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

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看,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从政行为中的具体体现。正确政绩观,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错误政绩观往往表现为本位主义、好大喜功、弄虚作假、推脱责任,最终损害党和国家事业。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注重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确保主观认识符合客观现实、实际行动遵循科学规律。

从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看,政绩观是党性原则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才能让党员干部始终把权力用在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上,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相反,倘若政绩观背离初心使命,就容易陷入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误区,满足于做表面文章,从而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贯彻,使群众热切期待落空,使党的执政基础受到侵蚀。

从唯物辩证法看,正确政绩观有其科学的衡量标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政绩不能靠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必须能落地、见实效,推动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政绩的最终评判者。哪里有人民需要,哪里就能做出好事实事,哪里就能创造业绩。业绩好不好,要看群众实际感受,由群众来评判。历史是一面镜子,业绩必须能经受住时间的淘洗,而不是昙花一现般的噱头,必须有利于长远发展,而不能留下历史包袱和隐患。党员干部要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怀,脚踏实地把既定的行动纲领、战略目标、工作蓝图变为现实。

二、全面深刻准确把握正确政绩观的内涵

共产党人干事业、创政绩,为的是造福人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是我们党推进革命、建设、改革的智慧结晶,蕴含着深刻的道理学理哲理。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对于推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正确政绩观深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旗帜鲜明地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的问题。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的政绩,必须“上有利于国家、下有利于人民”,既符合国家和人民眼前利益的要求,又符合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要求。这要求党员干部要始终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做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

正确政绩观充分运用了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脚要踩在大地上。我们干任何事情都有内在规律。”这就要求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科学论证,防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要善于运用社会基本矛盾分析法,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切实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在推动发展中,要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等关系。

正确政绩观严格遵循了实践第一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政绩不是“说”出来的,更不是“编”出来的,而是靠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干”出来的。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要求“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就必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上。

正确政绩观生动展现了历史思维和战略眼光。正确的政绩观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担当和战略定力,要求处理好显绩与潜绩的关系,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要有一张蓝图绘到底的韧性,一茬接着一茬干,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干出成效来。这种政绩观,跳出了个人利害得失,体现了对党、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三、以实干实绩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在“十五五”开局起步的关键节点,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成果、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途径,对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查找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筑牢思想根基,在深化理论武装中拧紧“总开关”。政绩观产生偏差,根源在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松动。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牢牢把握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总要求,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学习教育的全过程各方面。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初心使命,深入检视自身在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上可能存在的偏差,更好地担当使命、有所作为。

强化真抓实干,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用好指挥棒。“十五五”开局之年,无论是制定规划还是部署实施,都需要有正确的政绩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着力破除“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等路径依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其作为谋划工作、制定政策、考核评价的重要遵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真正的评价。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形成正确工作导向。

抓好“关键少数”,在示范引领中建设过硬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十五五’已经开局起步,各级领导班子热情高、干劲足,这是好的,关键是政绩观一定要对头。”学习教育必须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要求其在学深悟透、知行合一上作表率。要将党性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学方式,加强案例教学和能力训练,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群众、防范化解风险本领。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担当作为激励和保护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着力解决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激发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构建长效机制,在融入日常中实现常态长效。要以一体推进学查改为抓手,深入查找政绩观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党性上找差距、查根源、强修养。纪检监察机关要锚定中心任务强力纠偏正向,坚决纠治新官不理旧账、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等突出问题,督促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砥砺奋进、实干担当,推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要注重党内政治文化的浸润滋养,弘扬和践行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不懈奋斗。



三、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法治逻辑

作者:周佑勇,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人民代表报》2026年4月16日

政以绩彰,法以为纲。政绩观是党员干部对履职担当、追求政绩的根本认识和总的态度,直接决定了“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等重大问题。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也是正确政绩观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以法治为导向,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法治保障。我们要深入理解正确政绩观和法治建设之间内在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用权力、谋政绩,以正确政绩观推动法治建设行稳致远、以法治建设护航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一、正确政绩观与法治建设有机统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上层建筑包括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两部分,二者相互作用、协同演进。正确政绩观属于思想上层建筑范畴,是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事业观在干事创业中的集中体现;法治建设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主要通过制度设计,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维护社会的经济基础,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从社会结构的辩证关系看,正确政绩观与法治建设有机统一于唯物史观逻辑下的上层建筑构建与优化,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权益保障。

以人民为中心是正确政绩观与法治建设的共同价值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些重要论述充分说明,正确政绩观与法治建设价值同向。无论是政绩创造还是法治建设,首要的都是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真正得到实惠、生活真正得到改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实现“政绩为民”与“法治为民”的高度统一。

正确政绩观指引法治建设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法治建设必须立足国情实际,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法律实施,强化法律监督,杜绝违背法治精神、损害群众利益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法治是正确政绩观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法治是规则之治、制度之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以法治明确领导干部权责范围,规范权力运行,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提出工作举措、作出工作部署,防止“拍脑袋”决策,避免心浮气躁、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

二、坚持以法治引领树牢正确政绩观

正确政绩观与法治中国建设,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做事情、干工作,如果做到了上有利于国家、下有利于人民;既符合国家和人民眼前利益的要求,又符合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要求;既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能促进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那就做出了党和人民所需要的真正的政绩。”精辟阐明了正确政绩观的深刻内涵。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正确政绩观树得牢、立得稳、行得远。

以法治增进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新时代政绩的创造,必须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最朴素、最基本、最现实的意愿诉求出发,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更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从本质上讲,增进民生福祉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法治是最有力的保障。要积极通过立法回应人民群众对就业公平、收入分配、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等领域的权利诉求,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坚决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以法治促进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的规范和指引,极易引发政绩观错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靠法治破除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壁垒,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科技创新,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要在法治轨道上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核心问题,健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高质量发展各环节各领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以法治规范公权力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首先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必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三、进一步强化正确政绩观的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激励干部求真务实的有效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提高考评针对性和科学性,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防止出现“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予以严肃处理。强化法治导向,将依法决策、依法履职、法治建设成效等一体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多元监督问责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责任,必须分层分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以明确责任、压实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知责、担责、履责。”要确保政绩经得起检验,就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鲜明导向,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多元监督体系。强化问责力度,对在政绩创造过程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同时,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把增强法治观念,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作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前提。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让法治思维成为思维习惯和行动自觉,并且将法治要求融入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



四、考量政绩观的四重维度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法治日报》2026年4月29日。

政绩观是党员干部从政、谋事、创业的“总开关”,直接决定干事方向、施政方式与发展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

政绩观是否端正,不能只看口号与数据,而要以法治为底线、以规律为遵循、以秩序为保障、以实干为支撑,从依法施政、科学施政、有序施政、积极施政四个维度系统考量。四重维度层层递进、有机统一,构成衡量政绩的完整标尺:依法施政是底线基础、科学施政是质量关键、有序施政是路径保障、积极施政是动力源泉。唯有四者协同发力,才能把为民造福落到实处,以正确政绩观推动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施政:政绩观的底线维度,恪守法定职权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标准”。依法施政是正确政绩观的首要前提与刚性底线,核心是恪守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一切政绩建立在法治轨道之上。依法施政考察的是干部是否树立法定政绩观,把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监督贯穿履职全过程。一是坚守权力边界,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与法律法规行权,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防止突破法律红线追求短期显绩。二是履行法定责任,把维护法治统一、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法治建设作为必尽之责,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评价,不以牺牲法治代价换增长。三是规范权力运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必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从源头防范违法行政、违规决策。法定政绩观是底线政绩、基础政绩。脱离法治的“政绩”,即便短期亮眼,也必然损害公平正义、侵蚀执政根基。只有把法治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把依法履职作为政绩的第一评判标准,才能保证政绩方向不偏、根基不摇,实现发展与法治同步推进。

二、科学施政:政绩观的质量维度,追求成本收益适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科学施政是正确政绩观的核心要求,聚焦质量与效益,考察干部在合法前提下,能否统筹成本与收益、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实现稳中求进、递进式发展。科学施政的本质是按规律办事、讲务实绩效,反对脱离实际的贪大求洋、寅吃卯粮,杜绝重投入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重显绩轻潜绩。一是精准算好“三本账”:算好政治账,确保发展方向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一致;算好经济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入产出效率,避免无效投入、重复建设;算好民生账,把资金与精力投向群众急难愁盼,让政绩惠及人民。二是坚持稳中求进,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不搞“一刀切”“运动式”推进,以渐进式、可持续的方式积累实绩,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三是注重长短结合,既要抓好当下见效的民生实事,更要做实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一张蓝图绘到底,杜绝“新官不理旧账”、换赛道另起炉灶。科学施政追求的是务实管用、可持续的政绩。唯有立足市情民情、遵循客观规律、平衡成本收益,才能避免资源浪费与发展失衡,以高质量施政创造高质量政绩,让发展成果更可持续、更具含金量。

三、有序施政:政绩观的路径维度,遵循程序聚焦重点

有序施政是正确政绩观的实践路径,重点考察干部是否按制度法律程序办事,能否统筹全局、精准发力、蹄疾步稳推进工作。

有序施政包含两层核心要求:一是程序正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工作规程,议事有规则、决策有流程、执行有规范,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杜绝拍脑袋决策、暗箱操作;二是重点突出,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在纷繁事务中抓主要矛盾、抓关键环节,集中力量办大事、解难题,避免平均用力、忙而无序。

面对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要分清先后次序:先保民生底线、守安全红线,再推产业升级、城市建设;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再谋划长远布局,防止主次颠倒、本末倒置。有序施政体现的是治理能力与工作章法。不讲程序易失范,不分重点易低效。只有以制度程序规范行为、以战略思维统筹全局、以问题导向聚焦重点,才能避免忙乱无序、劳而无功,以高效有序施政保障政绩成色,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

四、积极施政:政绩观的动力维度,主动担当为民办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业绩都是干出来的,真干才能真出业绩、出真业绩”。积极施政是正确政绩观的动力保障,考察干部是否摒弃庸懒散拖,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把为民造福落到实处。积极施政的核心是为民实干、担当尽责,反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一是强化宗旨意识,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主动深入基层察民情、听民声、解民忧,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主动解决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难题。二是破除躺平心态,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风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责任敢于主动扛责,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不推诿、不敷衍、不拖延。三是提升履职效能,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群众、防范化解风险本领,以创造性落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实效,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赢得群众认可。积极施政彰显的是党性修养与责任担当。唯有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状态,把主动为民办事作为政绩的根本落点,才能杜绝“佛系”心态,以担当作为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实绩,把政绩写在群众心坎上。

五、四重维度协同发力,筑牢正确政绩观实践根基

依法、科学、有序、积极四重维度,构成正确政绩观的完整逻辑体系:依法施政守住底线,确保政绩合法合规;科学施政提升质量,确保政绩务实高效;有序施政规范路径,确保政绩蹄疾步稳;积极施政激发动力,确保政绩落地见效。四者缺一不可、辩证统一,共同回答“如何树政绩”的实践课题。

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以党性立身做事,把为民造福作为根本价值取向。一要强化理论武装,持续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四重维度的内涵要求,以理论清醒保证政治坚定。二要健全评价体系,把法治成效、成本效益、程序规范、担当作为纳入考核,突出群众满意度,引导干部重实干、求实效。三要弘扬务实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多做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实事,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实绩。

总之,牢牢把握依法、科学、有序、积极四重维度,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坚守法治底线、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有序推进、强化担当实干,才能始终做到为民用权、为民干事、为民造福。新时代新征程,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实干担当促发展、以务实成效惠民生,不断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崭新业绩,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五、法治与正确政绩观的结构性耦合及实践逻辑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法治日报》2026年6月3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些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等根本性问题,为全体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指明前进方向。政绩观问题不仅关乎党性修养和价值取向,更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深入理解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正确政绩观与法治建设事业高度统一

正确政绩观与法治之间存在深层的结构性耦合关系,二者在价值追求、目标指向和实现方式三个维度高度统一,共同构成治国理政的重要遵循。

价值追求的一致性。正确政绩观以“为民造福”为根本价值依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一价值取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高度契合。人民性是法治最鲜明的品格,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无论是政绩观的价值原点,还是法治的核心精神,都以人民利益为最终归宿。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其行使必须回归“为民造福”这一根本目的,任何偏离此目标的政绩,在法理上都构成对权力本质的异化,在实践中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

目标指向的贯通性。正确政绩观聚焦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法治通过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功能,保障改革发展成果的可持续性。政绩追求的长远效应与法治追求的制度稳定形成目标耦合。正确政绩观引导领导干部着眼长远、尊重规律,法治则以确定的规则体系保障这种长远追求得以实现。二者共同指向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共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实现方式的互补性。正确政绩观解决的是“为政之德”的价值取向问题,属于思想建党的范畴;法治解决的是行为准则和制度约束问题,属于制度治党的载体。德法共治是国家治理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政绩观从思想层面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法治则从制度层面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决策行为。二者在德法结合、标本兼治的逻辑框架下形成良性互动,最终实现以制度刚性滋养正确政绩观,以政绩观自觉润泽制度执行。

二、以正确政绩观引领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政绩观作为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指南,对法治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深刻影响着法治建设的质量成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能够为法治建设注入持久动力,推动形成崇尚法治、践行法治的良好局面。

正确政绩观为依法决策提供价值引领。决策是权力运行的核心环节,也是政绩观最直接的实践场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正确政绩观要求领导干部心怀“国之大者”,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高准则。这一价值取向促使决策者将依法决策内化为行动自觉,在作决策、上项目、抓发展时,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当为民造福成为政绩追求的根本目标,依法决策便不再是被动的外在约束,而是主动的内在追求。

正确政绩观为依法履职夯实思想根基。依法履职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环节。正确政绩观要求领导干部尊重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这与法治精神相契合。当正确政绩观深入人心,依法办事就会成为领导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在执法领域,正确政绩观引导执法者坚持以法为纲、以民为本,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司法领域,正确政绩观推动司法人员坚持质量、效率、效果并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正确政绩观为法治改革注入持久动力。法治领域的改革往往涉及深层次利益调整,需要攻坚克难的勇气和久久为功的韧劲。正确政绩观引导领导干部树立“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观念,甘于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这种政绩观能够有效克服法治改革中的急功近利倾向,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无论是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优化法治实施体系,还是强化法治监督体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都需要以正确政绩观为精神支撑,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推进。

三、以法治建设保障正确政绩观落地生根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要靠思想教育,更要靠制度保障。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确保正确政绩观落地生根的根本制度支撑。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法治方式校准政绩追求、规范政绩创造、评判政绩成效。

以法定权,筑牢正确政绩观的权力根基。政绩观是权力运行的思想指南,权力运行是政绩观的实践载体。以法治思维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以依法用权为前提。一方面,以法治方式划定权力运行边界。通过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明确领导干部权责范围,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权力越界和滥用;另一方面,以法治方式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决策用权,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环节,杜绝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唯有明晰权责边界、严格程序约束,才能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筑牢法治根基。

以法立标,确立评判政绩的刚性尺度。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党纪国法共同构成评判政绩的刚性标尺。《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等行为纳入政治纪律范畴,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同时,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发展划定不可逾越的生态红线、程序底线和财政约束。因此,务必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确保政绩创造既在价值取向上政治正确,也在行为上于法有据。

以法追责,构建纠偏政绩观的制度防线。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认认真真、扎扎实实立好制度规矩”“配套完善问责办法,让制度硬起来”。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纠治“政绩短视”行为的制度利器。因政绩观错位、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无论责任人是否离任、提拔,都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与此同时,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党内监督、法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发力,确保政绩创造公开透明。让制度真正“长牙带电”,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政绩观的偏差与异化。

以法赋能,在法治轨道上创造为民实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以法治保障改革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要完善法治评价机制,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法治环境等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摒弃简单“以数据论英雄”的考核导向。在执法司法领域,要坚持以法为纲、以民为本、以效为要,真正的法治政绩从来不是纸面上的数字,而是群众的满意度、认可度和获得感。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是一场深刻的思想洗礼,也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广大党员干部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法治思维谋划发展、以法治方式推进工作、以法治保障守护发展成果,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在法治轨道上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编辑: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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