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廉政文化研究》
作者简介:肖登辉,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志勇,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内涵辨析及发生背景
腐败是贯穿人类社会的普遍性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持续存在,这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中难以避免的客观规律。然而,腐败的具体形态与表现形式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异。当前所关注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正是相较于前一阶段腐败形态演变的结果。立足新时代,科学界定其基本内涵,深入探究其生成机制,是系统辨析其特征、把握其演变逻辑的重要前提。
(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内涵辨析
新型腐败是伴随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形式与特点更新的腐败行为。传统腐败通常表现为直接的权钱交易、贪污侵占等,具有主体单一、手段直接、过程外显的特点。此类腐败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已得到明显遏制,腐败行为因此发生“变异”与“升级”,催生出新型腐败,其本质虽然仍是以权谋私,但是外在表现上呈现出传统腐败所不具备的新特质。理论界从多个视角探讨如何精准界定这一概念,形成丰富的见解。有学者侧重探讨其与传统腐败的承继和变异关系,将其视为传统腐败的“进阶形态”。有学者从行为的外在表征切入,指出新型腐败实质上可归类为隐性腐败的一种新形态,其核心属性在于“隐性”。还有学者主张以发展的眼光来把握其内涵,认为“新型腐败”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总之,新型腐败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而产生,其核心仍是权力寻租,但是表现为行为方式与技术工具层面的演变和异化,因而需要以动态视角加以审视和分析。
(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蔓延的时代背景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滋生蔓延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社会文化相互交织的复杂产物。要有效应对此类腐败,必须把握其生成的时代背景与深层动因,以便“对症下药”。
综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经济与科技驱动提供的“工具条件”、制度机制诱因创造的“操作空间”以及社会文化因素提供的“心理环境”三者共同作用、相互强化的结果,形成了一个多维度的因果系统,导致腐败行为在与治理力量的博弈中持续演变。
(一)主体勾结网络化与行为伪装专业化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行为主体层面主要存在两大相互关联的特征:一是参与腐败的行为个体日益呈现高知化与专业化;二是由个体构成的组织在形态上趋于封闭化与集团化。这一转变与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专业壁垒的提升以及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密切相关。随着各领域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尤其在金融科技、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掌握专业知识与核心技术的公职人员能够利用其知识和信息优势,刻意制造监管盲区。外部监督主体常因专业认知的局限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从而为熟悉业务流程与制度漏洞的专业公职人员营造隐蔽的操作环境。
(二)权力交易间接化与利益兑付期权化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权力寻租方式上呈现由直接交易向迂回操作演变、由即时兑现向长期投资延伸的显著趋势,极大地增强了腐败行为的隐蔽性与复杂性。
(三)利益输送市场化与形式包装合法化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利益输送机制上呈现出高度市场化、形式合法化的特征,规避监管与法律制裁的技术迭代使得腐败行为表面合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之间的张力不断加剧。
(四)操作工具数字化与交易手段金融化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行为手段上逐渐呈现出数字化、金融化趋势。这不仅是腐败分子为规避监管所采取的技术“适配”与“升级”,更意味着腐败形态已进入依托技术赋能的阶段,对反腐败工作构成严峻挑战。
数字技术的深度嵌入与应用,使腐败行为突破传统物理时空与制度边界。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快速普及,腐败分子越来越多地借助数字平台的匿名性、即时性和跨境流动性等特征,构建起更为隐蔽、高效且难以追踪的利益输送通道。以加密货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凭借其去中心化、匿名交易和全球流通便利等属性,逐渐成为腐败交易的新型媒介。腐败分子可以通过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完成权钱交易,绕开传统银行体系下的资金监测与外汇管制。更复杂的操作包括将非法所得转换为加密货币后,利用非同质化代币(NFT)市场、元宇宙虚拟资产交易等新兴领域进行多层转移与混淆,最终通过表面合法渠道实现腐败收益的“洗白”。此类高度数字化操作几乎消除了传统腐败中实物交接的痕迹,并因其涉及复杂技术原理和跨国流转路径,极大增加了线索发现、证据固定与司法认定的难度。与此同时,腐败工具在金融化方向上持续演进,与现代金融体系的复杂结构、产品多样性和专业规则深度交织。腐败分子将腐败收益伪装成合法金融产品,使其在表面上符合商业逻辑。具体手法包括通过股权代持、资管计划、虚拟资产等工具实现利益输送的“隐身”,例如安排特定关系人以他人名义认购具有高增值潜力的原始股,或通过复杂架构投资拟上市公司股份,以未来不确定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标的。这种“预期收益型”受贿模式不仅经济成本较低、潜在回报高,其隐蔽性与事后追溯难度也远超传统腐败。此外,理财产品、储蓄型保险、家族信托、离岸基金等金融工具也被广泛用于掩盖非法资金来源与去向,使腐败行为隐匿于正常金融活动之中。更有甚者,开始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腐败风险评估与行为模拟,通过“沙盘推演”选择最优作案路径,提高腐败行为的成功率与隐蔽性。在跨境腐败领域,数字化与金融化结合尤为突出。腐败分子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利用地下钱庄、构建多层嵌套投资结构以及借助虚拟货币跨境支付等复合工具,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与隐匿。特别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境洗钱活动,已呈现高度专业化、组织化与链条化趋势,对全球反腐败合作构成严峻考验。总之,数字化与金融化技术的叠加应用使非法交易在技术屏障下进行,显著增强了腐败行为的隐蔽性。
(五)危害影响潜在化与风险扩散系统化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危害影响的潜在化,首先表现为腐败行为实施与其后果显现之间存在显著的时空延迟。腐败分子通过精心设计,刻意在权钱交易的链条中制造时空断层以规避常规监管,使得腐败行为得以长期隐匿于正常经济活动的外衣之下,但是其危害如潜流暗涌,持续侵蚀经济社会的健康肌体,且难以被精准追溯。当潜在危害长期积累而未受遏制,便呈现出扩散化态势,影响范围远超个案,形成多层次的系统性风险。在经济层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危害集中体现为对市场运行机制的深度扭曲。资源错配成为常态,资金、项目和政策资源在“关系导向”的“潜规则”驱动下,持续流向腐败网络内部成员,而非真正具备效率与创新能力的市场主体,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推高整体经济运行成本。同时,借助金融创新和科技手段,虚假融资、信息操纵等行为被包装为合法交易,导致风险在金融体系内不断累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动荡,甚至通过跨境资本运作和内外勾连,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在社会层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危害聚焦于对社会价值观与公共信任的渐进式瓦解。腐败“潜规则”被部分群体视为获取利益的“有效途径”,逐步瓦解公众对程序正义与规则公平的信心,形成“不找关系难成事”的扭曲社会认知。更为严峻的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危害已深度触及政治安全的根本领域。腐败问题本质上是政治问题,政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已超越传统权钱交易的经济范畴,其危害外溢严重威胁到党的执政根基与社会秩序稳定。部分腐败分子为巩固和扩大既得利益,在政治上拉帮结派、构建人身依附关系,形成“共腐圈”,将用人腐败与用权腐败紧密结合,严重破坏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一旦腐败渗透并扭曲政治权力运行逻辑,将直接削弱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成为动摇政治安全的深层风险源。综上所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危害已从传统个案的“显性局部损伤”,演变为具有高度隐蔽性、长期性和蔓延性的“系统内部侵蚀”。其潜在化特性使腐败问题深藏不露,延迟腐败治理响应;而扩散化趋势则使危害如病毒般渗透至经济命脉、社会结构与政治核心,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网络与治理难点。
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应对困境
有效惩治腐败的逻辑前提,在于能够对腐败行为及时察觉并予以准确判定。然而,随着腐败形式向“新型”与“隐性”方向的不断演变,这一初始环节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集中体现为问题线索难以浮现以及即便察觉异样也往往难以穿透表象、揭示本质。
案件进入调查阶段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主体、手段、技术等方面呈现的复杂性,使得取证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时常陷入“发现难、查证难、深挖难”的困境,证据链条脆弱易断。
第一,调查能力面临专业与技术双重缺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本质上属于技术型、智能型犯罪,其调查过程高度依赖跨学科专业知识和前沿科技工具,这与纪检监察机关传统的调查能力结构形成明显差距。一方面,知识结构存在断层。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多以法学等为专业背景,而查处此类案件往往亟需金融证券、数字经济、信息技术甚至国际经济贸易等前沿领域的专业知识。当面对利用虚拟货币洗钱、通过复杂跨境交易掩盖资金流向或借助加密通信工具串供等行为时,仅依赖谈话、查账等传统手段已难以穿透其精心设计的技术屏障。另一方面,电子证据取证日趋复杂。证据形态已大规模转向即时通讯记录、云端存储数据及区块链信息等电子载体。这类证据不仅体量庞大、易于篡改和灭失,而且需要专用工具与专业技术进行规范提取、安全固定与深度分析。调查人员不仅需要掌握标准的电子取证流程,更需具备从海量碎片化信息中筛选、关联、还原并构建完整证据链的能力,这对专业技术支撑和团队知识复合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二,跨域协作机制存在内外双重障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往往跨越部门、地域乃至国境,这对协同作战、合力攻坚构成了严峻考验。一方面,国内跨部门协作存在现实壁垒。案件查处通常需要协调纪检监察机关、金融监管、税务、公安、海关等多方力量。然而,由于行政区域划分、部门职能壁垒、数据标准不一以及潜在的局部利益考量,实践中普遍存在信息共享不畅、协调成本高昂、行动步调不一等问题,难以迅速形成高效的打击合力。另一方面,国际司法协作面临多重困境。腐败分子常利用各国法律差异与信息隔阂,将境外作为资产转移和人员隐匿的“避风港”。跨境取证、追逃追赃工作则面临司法协助程序繁琐、条约谈判周期漫长、双重犯罪原则认定标准差异以及政治外交因素干扰等多重阻力,使得跨国调查与追缴工作步履维艰,效果常不及预期。
第三,数据获取与固化面临系统性难题。在信息时代,尤其是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全面精准地掌握数据是调查工作的核心。然而,当前数据孤岛现象仍十分突出。各部门数据在采集标准、安全管理要求、系统平台等方面各异,互联互通程度较低,形成了彼此隔离的数据生态。调查机关难以高效、完整地获取并关联分析涉案人员的资金流水、通讯信息、行踪轨迹与社交网络,无法精准勾勒其行为图谱与利益输送路径。与此同时,以数据为基础的证据存在极高的瞬时灭失风险。涉案人员一旦察觉调查动向,便可利用加密通信、远程擦除工具等技术手段瞬间销毁关键电子证据,或通过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渠道快速转移资产,并与相关人员紧急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这导致许多关键证据在调查启动初期即可能永久丢失,使得整个证据链条在初始阶段就面临断裂,案件查办工作极易陷入停滞或无果而终的僵局。
(三)行为定性困境
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如何准确界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行为性质,成为案件进入实体处理阶段的核心挑战。此类案件往往游走于法律适用的“灰色地带”,导致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上存在巨大争议和认识分歧。
第一,行为边界高度模糊,合法形式与非法实质难以辨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常深度嵌入市场经济活动中,披着合法合规的商业外衣,使得法律边界的判断极为困难。通过“市场化包装”,此类行为在外部形态上往往具备完整的法律文件、规范的财务流程和真实的资金往来,形式上几乎无懈可击。这种“形似而神非”的特性,导致在定性时对于行为本质是正当的商业合作还是隐蔽的利益输送,经常产生“似是而非”的认识分歧。办案人员难以仅凭形式要件就能穿透表象,准确判定其权力寻租的非法实质,法律条文与复杂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此凸显。
第二,主观故意证明标准提高,“心照不宣”的合意难以锁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直接、即时性的权钱交易日益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迂回和长期化的利益交换模式,这显著增加了证明权钱交易主观故意的难度。一方面,利益输送方不再采用“一事一结”的即时交易,转而通过长期的情感投资、持续的小额馈赠或非财产性利益输送,构建紧密的私人关系与信任基础,待时机成熟再提出请托。双方形成一种“意在言外、心领神会”的隐性默契,这种默契缺乏明确的言语契约,却在实际运作中完成权力与利益的兑换。另一方面,权力变现的周期被刻意拉长。受贿方可能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回报的获取则延迟到离职、退休后,或以“投资回报”“咨询费”等名义实现。这种时间上的错位,割裂了特定职权行为与特定利益获取之间的即时对应关系,使得办案机关难以用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在某个时点存在清晰的对价合意,穿透层层表象认定其主观故意的难度极大。
第三,违法收益性质复杂多元,混合利益的剥离认定存在技术障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产生的收益,常呈现合法收入与非法所得相互交织、彼此嵌套的复杂形态,给法律上的清晰剥离和定量评价带来技术难题。例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企业在项目审批、资源获取等方面提供帮助,之后,其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以“市场化方式”成为该企业股东并获取高额回报。在此情形下,最终收益是一个混合体:既包含凭借权力影响获得、本不存在的超额商业机会价值,也包含亲属投入资本应得的正常回报,还可能包含企业正常经营利润和市场波动带来的资产增值。这几种性质迥异、成因不同的价值来源融合于一体,难以进行客观、精确地区分与量化。由此,在受贿数额的认定、违法所得范围的划定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尺度把握上极易产生争议,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研判精准度与处置效果。
(四)纪法适用困境
即便能够通过事实与证据对腐败行为的性质作出明确判断,在具体援引党纪国法予以惩处时,仍会遭遇因规范体系自身局限性所带来的深层适用困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
第一,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腐败形态的快速迭代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党纪国法的制定与修订,因其固有的严肃性和程序性,需要经历严谨的调研、论证与审议过程,以确保规范的权威与稳定。然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手法翻新周期极短,一种新模式从萌芽到扩散往往十分迅速。这种规范更新速度与行为演变速度之间的时间差和速度差,直接导致了现有规范在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时,时常出现覆盖上的盲区与规制上的乏力。当试图将千变万化的腐败行为“对号入座”到既有条款时,常因构成要件不能完全吻合而陷入于法无据或解释牵强的窘境,从而在根本上削弱了党纪国法应有的威慑与预防效能。
第二,关键构成要件的界定模糊,导致执纪执法实践中的解释分歧与尺度不一。现行反腐败规范体系中的部分核心概念,其表述仍较为原则和抽象,缺乏清晰、可操作的界定标准,这直接影响着纪法适用的精确性与权威性。例如,刑法中“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这一概念,其边界究竟何在?对于内部掌握的政策动向、尚未发布的监管决策、重要的政务工作安排等是否一概纳入?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极易引发罪与非罪的重大争议。再如,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在面对缺乏具体、即时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型腐败,或将回报设定于未来的期权腐败时,应如何把握认定标准?是必须证明具体的谋利行为,还是可以基于建立的密切关系和职权背景推定其概括的谋利意图?此类基础性概念的模糊性,不仅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具体适用上的困惑,也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执纪执法的统一与公正。
第三,违纪、违法与犯罪的边界模糊,导致纪法衔接机制在实践中运行不畅。大量腐败行为并非泾渭分明地仅属于单一范畴,而是往往同时触及或游走于纪律红线、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缘地带。以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为例:此类行为在何种情节下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在何种程度上构成行政违法,又需满足哪些要件才能升格为受贿犯罪?特别是在那些没有清晰、直接物质利益输送的“优亲厚友”“隐性请托”等案件中,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需要刑罚惩处的程度,往往考验着执纪执法人员的政治智慧与专业能力。此外,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理解和处理违纪、违法与犯罪边界模糊的复杂案件时,可能因认识差异、政策侧重或地方实际而把握尺度不一,这进一步加剧了纪法衔接的复杂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协同性与公信力。
(五)协同治理困境
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远非单一部门能够独立承担,其有效治理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形成协同合力。然而,当前我国腐败协同治理体系建设仍面临诸多深层障碍,这些结构性、机制性问题显著制约了整体治理效能的提升。
第一,跨部门信息壁垒依然存在,数据融合与智能研判受阻。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预警与精准打击,高度依赖于对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海量数据进行整合、关联与智能挖掘。然而,现实中的“数据烟囱”与“信息孤岛”现象成为阻碍协同研判的壁垒。各部门建立的数据系统在技术标准、安全管理规范乃至数据归属理念上存在显著差异,加之部门本位意识、数据安全顾虑及潜在的利益考量,导致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进缓慢,数据流通面临重重阻力。其直接后果是,能够反映腐败嫌疑人资产变动、异常交易、跨境动态及社交网络的关键信息碎片,被分别封存于金融、税务、海关、通信等独立的数据库之中。这些碎片化信息无法在安全可信的平台上实现有效流通、交叉碰撞与深度融合,使得调查机关难以构建起能够清晰揭示腐败行为完整链条和利益网络的“全景图谱”,大数据技术在腐败风险早期预警和主动发现中的巨大潜力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跨领域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与制度化平台存在缺失。面对日益呈现跨领域、跨层级、跨地域特征的腐败网络与复合型利益链条,部门间的协作在实践中往往依赖于上级领导批示协调或组建临时性“专班”来推动。这种模式在应对具体个案时或有其灵活性,但在信息常态化共享、风险联合研判、线索规范移送与处置成果综合利用等方面,却缺乏稳定、可预期、权责清晰的常态化制度保障与平台支撑。临时性“专班”往往面临权责边界划分模糊、专业力量整合不深、行动衔接不畅等问题,容易产生责任推诿或协作惰性,导致治理力量分散化、短期化。这种制度化、常态化协同机制的滞后,使得当前的腐败治理在某种程度上仍未完全摆脱“被动响应—个案突破—事后补救”的路径依赖,难以从全局层面和源头上实现对腐败滋生土壤以及政治生态的系统性净化与生态性修复。
四、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策略
考虑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复杂性,实现精准治理必须加强系统思维。具体而言,应从理念、技术、制度、规范、环境等多个维度制定策略予以打击,从根源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一)筑牢精准治理的源头防线
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严峻挑战,依赖粗放打击和事后惩处的传统治理模式已显露出明显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为有效应对腐败行为的复杂化与隐蔽化演变,必须推动治理理念的深刻革新,确立以“精准治理”为核心的新时代反腐思维。这要求反腐败工作实现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警”、从“笼统打击”向“系统拆解”的转型,从而系统构建起惩处、预防、治理有机贯通、协同高效的一体化反腐败新体系。
(二)强化数据驱动的智慧监管
数字信息技术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鲜明的“双刃剑”效应:既能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供隐蔽自身进而规避监管的技术“保护伞”,也能转化为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打击腐败的“利器”。成败关键在于治理主体能否主动驾驭技术变革。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部署“以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正风反腐”,标志着将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业务已成为提升腐败治理精准化、智能化、科学化水平的必由之路。面对数字信息技术的快速演进,反腐败工作必须化被动为主动,将挑战转化为提升治理效能的强大动力。
数据是技术赋能的基石。当前数据孤岛与信息壁垒严重制约了跨领域风险研判能力的提升。因此,首要任务是系统性推进数据的汇聚、整合与标准化。这需要建设统一、权威的数字纪检监察平台,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协同机制与共享规范,有机整合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市场主体信息、行贿人数据库、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信访举报线索以及金融、税务、海关等多维度数据资源,形成覆盖全面、更新及时的风险监测数据中枢。在此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图计算与机器学习等技术,对公职人员及其关联方的资产、交易、行为与社会网络进行动态穿透式监督和关联分析。这不仅能从海量信息中智能筛查异常、挖掘线索,更能生成可视化的“权—钱—人”关系图谱,精准揭示隐藏在合法商业外衣或复杂代持架构背后的利益输送链条,使“影子股东”“期权腐败”等无所遁形。
(三)加强权力监督的制度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这一重要论述为应对腐败形式的变异提供了根本遵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虽然在行为方式与技术工具上不断翻新,但其本质始终是权力的异化与滥用。历史与实践反复证明,权力天然具有扩张与寻租的倾向,若缺乏严密刚性的制度约束,腐败必然会滋生和蔓延。因此,治理腐败必须回归本源,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从权力配置的源头遏制其异化,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往往高发于权力集中、资源富集、监管薄弱的领域,与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制度建设的首要着力点,在于对权力结构进行科学配置与分解,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完善并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等程序,确保重大决策经过充分酝酿、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政策制定、选人用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应通过制定并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清晰划定职权边界、运行流程与责任归属,核心在于系统规划授权、用权、制权的制度闭环,将权力关进“铁笼”,最大限度减少因权力集中或程序模糊而产生的寻租空间。
在优化权力配置的基础上,必须整合监督力量,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严密网络。一方面,要持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党内监督的统领地位。必须统筹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衔接与常态化运作,同时激发基层党组织的日常监督作用。更为关键的是,要以党内监督引领推动人大、民主、司法、审计、财会、群众、舆论等监督形成合力。特别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建立规范高效的问题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研判会商与行动配合机制,共同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中的治理难题。另一方面,监督触角必须延伸至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各环节,并覆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这需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综合运用家庭监督、社区监督、大数据监督等多种手段。通过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并运用技术对公职人员异常消费、财产变动、社会交往进行监测,结合必要的家访、社区走访等形式,实现对公职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合理有效监督。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的权力监督机制。其一,强化对领导干部亲属从业行为常态化监督与核查。针对利用亲属充当“白手套”“代持人”的问题,必须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经商、投资等情况纳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严格核查范围。对隐瞒不报、虚假报告的,要严肃处理,及时斩断通过“亲友圈”进行权力变现的通道。其二,严格执行“裸官”任职岗位限制与财产申报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任职岗位限制规定,并强化其境内外财产申报与核查,防范资产非法外流和腐败风险跨境转移,压缩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预期。其三,健全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从业限制与回溯审查机制。针对“逃逸式辞职”和期权化腐败,必须对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包括任职、兼职、咨询、投资等)制定清晰严格的限制规定。同时,建立回溯审查机制,对其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与原工作业务范围、管辖地区或企业的商业往来实施重点监测与审查。一旦发现在职期间存在利用职权为离职后谋利铺路的行为,无论时间跨度多长,都要坚决追究责任。
(四)完善纪法衔接的规范体系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面临定性困难、适用不畅、依据不足等现实挑战,已成为深化反腐败斗争的突出堵点。要系统强化纪法支撑与制度供给,构建响应及时、打击精准、协同高效的纪法规范与执行体系,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完善的纪法规范需要高效的执行。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行政及专业监管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要在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框架下,搭建常态化协同平台,制度化保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措施配合与成果共享。关键是健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机制,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从调查伊始就严格遵循刑事审判证据标准,并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证据完善等方面的沟通。针对涉及金融工具、跨境资金、虚拟货币、复杂股权等高度专业化案件,可探索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建涵盖公安、检察、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专业力量的联合专案组,协同破解取证、定性与追赃难题。此外,必须大力加强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充分运用双边和多边机制,在信息交换、调查取证、资产追缴等方面深化务实合作,全力封堵腐败分子外逃和资产跨境转移的通道。
(五)培育崇尚廉洁的社会生态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滋生蔓延,不仅源于制度空隙与监督盲区,更深植于特定的社会土壤与文化心理之中。面对这种兼具内生性与隐蔽性的挑战,单纯依靠制度约束与事后惩处已显不足,亟须构建一种更具包容性与韧性的社会共治范式。其核心在于超越单一的权力监督视角,通过价值重塑、渠道拓展与关系规范协同发力,激发社会自身的净化能力,从思想源头和社会根基上系统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最终实现“不想腐”的深层自觉。
营造风清气正生态的长远根基在于“修心正念”。廉洁文化建设旨在对权力观、利益观进行系统性重塑,巩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首先,必须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对党忠诚、理想信念和纪律规矩教育。既要讲清权力属于人民、服务人民的本质属性,也要用鲜活方式讲透以权谋私的政治代价,补足精神之“钙”。其次,要强化警示教育的穿透力与震慑力。深入剖析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清晰展现利益输送如何败露、权力变现如何导致政治生命终结与家庭破碎,彻底打破“侥幸心理”与“技术迷信”。最后,创新廉洁文化的传播载体与浸润方式。运用廉政教育基地、影视作品、新媒体等贴近生活的载体,将廉洁理念融入日常,其中家风建设尤为关键。要将领导干部家风作为作风建设重要内容,引导家庭成员共育清廉家风,管好生活圈、社交圈,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众是最广泛的监督力量。激发社会监督活力,是压缩腐败隐匿空间的关键。一方面,要创新并规范社会监督的技术载体与制度渠道。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督”模式,建设统一、便捷、安全的举报平台,保障举报人权益。同时,推动监督力量向基层延伸,通过代表委员联系群众、基层巡察、民意调查等形式,真实了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使政策制定与执行获得直接社会反馈。另一方面,要提升社会监督的专业性与有效性。面对高度专业化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利用好由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媒体人士等组成的特约监督员制度,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特定领域的廉洁风险评估。这种兼具专业性与广泛性的监督压力,能形成无处不在的“探照灯”效应,使任何试图隐形的腐败行为难以遁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量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根植于政商交往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构建健康政商关系,是切断官商勾结利益链的核心。这需要从教育引导与制度约束双向发力:在教育引导层面,要通过政策宣讲和案例剖析,向领导干部和企业家清晰阐明“亲清”关系的底线,特别是针对“感情投资”“期权回报”等新型贿赂形式,明确其违纪违法属性,破除对“人情往来”的错误认知;在制度约束层面,根本之策在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机制,推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唯有从制度上消除“办事需找关系”的土壤,才能推动政商交往回归“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良性本位。
《法治中国智库成果》专题出品: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