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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于法丨职业打假人:从“二元对立”到“精细治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3-31  浏览次数:10709

近日,打假人王海与鸡蛋品牌黄天鹅之间的争议,再次将职业打假人群体推向舆论风口。有人称其为市场“啄木鸟”,守护消费者权益;有人斥其为利益驱动的“蝗虫”,借维权之名行敛财之实。这场争议背后,一个核心问题亟待厘清:在法治框架下,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职业打假现象?

制度激励下的必然产物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并非偶然的道德堕落,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自然衍生。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正是通过利益激励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弥补行政监管资源的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逐利”是制度预设的动力,而非原罪;职业化是规模效应的必然结果,当个体维权成本高、收益不确定时,专业化的职业打假人能够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发现和打击违法商家。

因此,将职业打假人简单定性为市场“污染”,既不符合事实,也忽视了制度设计的深层逻辑。

一枚硬币的两面

客观而言,职业打假人群体呈现出鲜明的“双面性”。

正面价值不容否认。在食品安全、假冒伪劣等领域,职业打假人持续高压的监督,显著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在基层市场监管力量有限的现实下,他们起到了“编外监督员”的作用;许多普通消费者难以发现的问题,如虚假配料、添加违禁成分等,经由职业打假人的曝光而公之于众,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公共价值。可以说,正是这种持续的压力,倒逼企业在标签、广告、质量管控等方面不断提升合规水平。

然而,负面问题同样客观存在。大量索赔集中在标签瑕疵、广告用语等“形式问题”上,而非真正的食品安全或质量安全隐患,耗费了本已紧张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极少数从业者以“曝光”“举报”相威胁,索要高额“封口费”,已逾越合法维权边界,涉嫌敲诈勒索;相比拥有法务团队的大型企业,缺乏专业知识的中小商家往往被迫“花钱消灾”,承受了不合理负担。更有甚者,大量重复性、无实质危害的投诉举报,挤占了12315等平台资源,影响了真正重大问题的处理效率。

法治演进:从支持到区分

纵观中国司法与政策对职业打假的态度,一条清晰的演变脉络可见端倪。

早期阶段,法院普遍支持“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请求,认为法律未禁止消费者“明知而购买”。2013年至201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明确“知假买假”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生命健康权高于一切”。

2017年以来,政策进入精细化区分阶段。最高法逐步限制职业打假在非食品药品领域的牟利性索赔;2020年,《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明确,针对食品标签瑕疵但不影响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的,不支持惩罚性赔偿;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定,明确“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要求各地对恶意索赔进行甄别。

这一演变传递出清晰信号:政策不再“一刀切”支持或反对,而是以“是否涉及实质安全”和“是否以牟利为主要目的”为双重标准,进行分类治理。

核心争议的理性辨析

围绕职业打假的两个核心争议,需要理性审视。

关于“知假买假该不该受保护”,对立观点各有道理。支持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是“购买行为”,不审查“购买动机”,且能有效打击违法商家;反对者则指出,职业打假人并非立法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初衷,且在非食药领域易引发滥诉。当前政策采取的平衡方案是领域区分——食品药品领域相对支持,普通商品领域逐步收紧。

关于“牟利是否天然不正当”,法律视角下,惩罚性赔偿本身就是“牟利性”设计,法律允许甚至鼓励通过维权获利;伦理视角下,若获利来自真实违法行为,具有“利他”客观效果,若来自钻营标签瑕疵、恶意碰瓷,则正当性存疑。政策层面,不以“是否牟利”为唯一标准,而以“牟利手段是否合法、索赔是否与危害相当”为判断依据。

精细治理:走向分类框架

未来健康的方向,不是“彻底支持”或“全面打压”的二元对立,而是建立精细的分类治理框架。

对于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物质等实质性问题的举报与索赔,索赔金额与违法情节相匹配、无敲诈勒索行为的,应予支持。这类行为真正发挥了市场监督的正面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肯定。

对于仅针对标签瑕疵、广告用语等不影响实质安全的问题,且无消费者受误导的,重复购买、分批索赔明显以累积赔偿金为主要目的的,以及以曝光、举报为要挟索要明显超出法定赔偿标准的,应予限制。这类行为偏离了维护实质公平的初衷,消耗了公共资源。

对于敲诈勒索、虚构事实、调包造假、以“教学”名义传授恶意索赔技巧形成组织化灰色产业链的,应予坚决打击。这类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必须依法追究。

回归制度设计的原点

职业打假人现象的本质,是一个“制度激励”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了“利益诱饵”,自然会有“猎手”入场。一个健康的消费市场生态,不应依赖“义人”的道德自觉,也不应放任“逐利者”的完全自由,而应建立在规则清晰、奖惩分明、执行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

不道德化“牟利”——在法治框架内,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赔偿,是制度赋予的权利;不神化“监督”——职业打假人并非纯粹的公益使者,其行为需要规则约束;核心不是“要不要打假人”,而是“建立精细规则”——让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守护食品安全的行为获得激励,让钻营漏洞、恶意碰瓷的行为付出代价。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找到真正的平衡点,让市场生态在法治阳光下健康发展。(中法研)

《舆情于法》专题主持人: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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