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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论坛实录丨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0-01  浏览次数:7878

2025年9月26日上午,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维也纳国际酒店成功召开,会议主题为“数字法理与数据治理”。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数字法学评论》编辑部承办。会议开幕阶段,由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马长山主持,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施伟东,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授陈玉刚致辞。

第一单元 浦东数据立法的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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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浦东数据立法的前沿问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韩旭至主持。

围绕着浦东新区数据立法的项目,课题组前期撰写的两份专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高阳首先介绍了两份专报——《浦东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立法的可能性空间》《上海探索公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制度创新可能性》的撰写背景、基本内容与实践意义。其次,阐述了以区块链赋能数据产品登记为立法项目研究对象的难点与堵点,但是,囿于汇集型数据产品所承载的信息可能属于公共领域或知识产权保护的排除客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但未达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数据产品在实践中亦存在保护的必要性,依托于区块链的技术特征,课题组建议以《区块链赋能数据产品登记若干规定》为立法项目的备选方案,具有研究和实践价值。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时诚在分析比较浦东数据产品立法的三种方案的基础上,认为颁布《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若干规定》是更现实、可行的选择,并提出了可信数据空间的基础架构。可信数据空间必须具备三类核心能力,即数据空间可信管控能力、资源交互能力和价值共创能力。上述三类能力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可信数据空间从安全可控、高效流通到价值实现的核心竞争力。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徐则林指出,第二章可信数据空间培育推广围绕“培育”和“推广”两大主线展开,分类推进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和应用,从支持企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推动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发展、鼓励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稳慎探索个人可信数据空间试点、稳慎推进跨境可信数据空间试点五个维度系统构建可信数据空间的发展框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稳慎推进的立法结构。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杨帆针对《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若干规定》第三章“空间筑基”的立法设计问题提出四点看法:一是制定推广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数字身份和智能合约的地方标准;二是促进核心技术攻关,形成高效研发格局;三是完善基础服务,建设普惠、低成本的公共基础服务平台;四是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数据监管的精准性与效率。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余圣琪围绕《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若干规定》中保障措施的内容,从制度协同、资金支持、治理生态、开放对接四个维度出发,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建立“登记—合规—流通”一体化治理机制;二是构建分层分类的财政与金融支持体系,降低参与门槛;三是打造“政府—平台—第三方”协同治理生态,提升运营效能;四是推动长三角区域与国际规则对接,增强制度开放性与影响力。

在与谈环节,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吉栋指出,数据空间建设面临基础设施性质认定、激励机制缺失、知识产权与数据资产化冲突等核心难题,需在制度协调中探索可行路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肇新认为,浦东立法需平衡速度与稳定,优化市区间协同机制,明确特色需求,以管理措施探索推动法规创新。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教授危红波认为,为保障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建议在政府监管与立法层面实行人才培养与引进并举的策略:一方面支持人才国际交流,另一方面大力引进兼具技术与管理能力的跨界复合型人才。

中建八局总承包公司总法律顾问杨有艳指出,企业需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期待通过完善制度保障,在安全前提下实现数据有效流动与使用。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赵国谚认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制度的优化需以既有法律规范为基底,通过探索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平衡机制,进而实现同国际高标准规则的调适与对接。

最后,上海市数据局数据安全与合规处副处长杨立哲对本单元进行了总结,她建议利用浦东新区立法权开展小切口专项立法,聚焦数据领域发展瓶颈,通过先行先试解决实际问题,为数据流通应用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单元 数字司法与数字政府

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数字司法与数字政府”,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建坤主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戴曙以《司法如何捍卫数字正义》为题,提出数字时代赋予了正义新的概念内涵,即“数字正义”。然而数字世界也客观地存在着不正义,而数字世界的无限放大、看似无形却有形等属性和特征,决定了数字不正义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将远远超过现实世界的不正义,可以说数字时代的正义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数字时代的司法,既要以数字法院助力提质增效更好治已病,又要以“数助治理”等推动源头治理更好治未病,切实捍卫数字正义。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教授于柏华指出,数据集合缺少确定性或区分性,并非特定化客体,因此不可能在之上设立任何类型排他权。法律规范数据集合利用应该采取自由权模式,即原则上任何主体均可自由收集利用数据集合。数据自由有其限度,先前数据收集者利益、个人信息权、国家安全等均构成数据自由的限制。未来数据立法的重点应该放在细化数据自由的限制措施上。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特聘副研究员薛小涵认为,政务服务跨境通办机制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数字政府服务群众的智慧化。政务服务跨境通班机制有助于提升行政效率、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需以《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支撑,重点完善数据分类分级、跨境评估等机制,在保障数字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有序流动,提升数字层面的政务服务质效。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李泽以《数字政府平台主体间的权益平衡》为题,认为数字政府平台作为一种通用的跨政府部门的技术治理架构,强调开放发展和协同治理。数字政府平台中,政府、数字企业与用户是最主要的行动者,其角色地位各有不同,但亦有交叉。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呈现出新的变化,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彼此之间的权力、权利、利益冲突在不同维度和领域中得以突显,主要体现为数字公权力与用户私权利之间的结构性失衡、数字企业对政府权力的侵蚀以及数字公权力的制度化避责。针对上述权益张力,可以从用户主体性的复归及其权利的多维保障、有效制约与限制数字公权力以及重构权责体系等方面着手,平衡多元主体间的权益冲突,促进彼此间的互动与共治。

在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雷菲萍认为,当前研究常将数字政府与商业平台的公私合作混为一谈,但二者在法律关系本质与算法歧视形态上存在差异,需分类研究与规制。

上海青浦银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理事长柴丽华指出,AI代理的崛起与可信数据空间的落地,正驱动数字调解向智能化升级,并作为新质生产力深刻变革经济治理体系。

第三单元 平台治理与算法治理

会议第三单元的主题为“平台治理与算法治理”,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教授杨显滨主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协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吴卫明指出,在算法与大模型治理中,训练数据已成为核心干预切入点。当前治理体系从早期关注生成内容,逐步转向重视训练数据的合规性,这类似于以数据“教育”模型成长。然而,过度严格的数据清洗可能限制模型能力发展,而仅依赖输出端“栅栏”式管控又显被动。因此,需在数据合规与模型能力之间寻求平衡,通过科学的边界设定,既确保伦理与安全,又促进技术健康发展。这一平衡点的探索,需要学术界与立法界持续深入研究。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方懿博士分享的主题是《区块链网络的去中心化治理》,首先从区块链网络的基础治理工具——智能合约的概念入手,分析介绍了去中心化网络系统中“代码即法律”的理念及落地;然后以稳定币的中心化发行模式与去中心化发行模式为例,就中心化治理与去中心化治理进行了具象化对比,并在此基础上对两种模式从外部监管到内部治理进行分析总结。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童云峰指出,法律既要合理规制大模型技术风险,还要为之塑造容错机制,避免刑法过度适用。这就需要在既有法律体系下采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尽量使相对轻微的涉大模型不法行为退出刑事程序转入行政处置。对大模型技术风险适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可以通过比例原则的谨慎筛查使刑罚适用更为谨慎,穿透适用整体法规范可以使“由刑入行”更具有可操作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郭新政以《跨境平台“算法殖民”的生成逻辑与反垄断规制路径——以全球数字治理为视角》为题,认为跨境平台依托数据垄断与算法优势实施的“算法殖民”,已成为扭曲全球数字市场竞争秩序的新型垄断形态。其通过“数据掠夺—算法压制—利润转移”的多重逻辑,系统性损害东道国产业创新与消费者福利,却因“跨境性”“技术性”“隐蔽性”特征,对传统反垄断的“协议认定”“域外管辖”“损害量化”规则构成挑战。由此界定“算法殖民”的理论内涵与构成要件,厘清其与掠夺性定价、算法共谋的本质差异;结合Temu北美诉讼等典型案例,剖析反垄断规制面临的管辖权冲突、证据获取困境与责任认定难题;梳理欧盟《数字市场法》(DMA)“守门人”制度、美国《算法问责法案(草案)》的规制经验,提炼可借鉴的核心规则;从立法完善、执法创新、国际协调视角,提出“动态协同规制”方案,为破解跨境平台“算法殖民”垄断、完善数字经济竞争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在与谈环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张宏图指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反垄断公益诉讼职能,健全与行政机关反垄断部门协同机制,推动超级平台生态圈之净化及法治营商环境之优化。

华东政法大学法治战略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陈禹竹认为,算法治理应超越技术透明化诉求,转向构建以人为本的算法信任,并基于生成式AI形成的人机共生新关系,从工具控制转向伙伴训导,推动整体性、系统性的治理范式变革。

第四单元 上海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立法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上海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立法”,由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陆宇峰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韩旭至围绕《上海市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若干规定(建议稿)》第一章“营商网络基础设施环境”提出六方面措施:一是推动财政及非财政资金建设的网络设施开放共享,并建立评估制度;二是禁止电信及互联网企业限制用户选择、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障公平接入权;三是推进数据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四是统筹规划通信网络、算力等基础设施,构建高速、智能、安全的体系;五是制定公共数据共享标准,建设数据池促进资源开放;六是在自贸试验区便利跨境网络通信,强化网络安全监管。旨在优化网络营商环境,促进资源高效流通与公平竞争。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陈超提出,当前网络“黑嘴”伤企、不实信息扩散等问题突出,严重破坏营商网络环境。为此,相关条文围绕优化营商网络政务服务环境,明确网络平台、商会协会、政府等多方责任,鼓励平台完善言论管理与不实信息处置机制,支持协会建立侵权预警体系,同时建立多方协同培训机制、规范“一网通办”数据管理等机制,精准破解企业维权难、涉企网络暴力治理效率低等痛点,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依据。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杨显滨教授聚焦营商网络人格权保护,提出四项建议:一是强化企业人格权请求权,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除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外,可将侵权行为的目的指向地解释为侵权行为地;三是设立企业人格权合理使用的合理限度标准,企业以侵权为由请求服务提供者删除相关内容而其未删除的,应说明理由;四是建议建立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形塑侵权企业名称强制变更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童云峰指出,为了保护企业主体的网络的人格权,需要赋予市场主体投诉权,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受法律保护。与此相对,需要设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处置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市场主体商业信誉保护机制。应当通过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保护合作机制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推动数字应急状态制度的法治化,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权利最小侵害原则、透明可审计原则和程序正当性原则,最终构建梯度性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时诚认为,优化营商网络财产权保护环境,应当重点加强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交易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鉴于一宗数据上可能承载多方主体的正当利益诉求或主张,应当分别确认和保护数据来源者权益和数据处理者权益,允许数据处理者采用整体转让、许可使用、技术服务、融资担保、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数据流通。建立人工智能提供者使用训练数据作品的合法性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徐则林指出,第五章聚焦营商环境中的公平竞争问题,旨在提升营商网络公平竞争环境。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平台垄断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制约市场活力。本章明确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与平台垄断行为,并从政府端和企业端分别提出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与企业竞争合规要求,推动协同监管,以构建公平、开放、健康的网络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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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上海市委网信办政策法规处干部祁东楠指出,上海营商网络环境立法面临缺乏先例、概念界定、法益平衡三大难点,应力争突破瓶颈,打造优良营商网络环境。

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建议从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企业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及涉外合规等方面完善网络管理,以优化营商环境并促进创新。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袁曾指出,应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立法条款设计,删除冗余、避免上下位法冲突,并增加特色条款以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商建刚建议引入分级分类的互联网治理模式,着力加强反不正当竞争以治理“内卷”,同时应将非传统安全纳入考量。

在学术总结环节,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法规处处长俞厚未对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立法阶段进行了总结。他强调,营商网络环境建设涵盖网络生态、安全、数据产权及跨境流动等多重维度,是一项内涵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进一步深化研究,完善框架,为上海相关立法与实践探索提供有力学术支撑,助力网络法治建设走在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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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马长山对本次年会进行了学术总结。他指出,本次数字法学年会议题多元、议程紧凑,展现了学者们的学术情怀与各界的责任担当。数字法学具有横断性,需打破学科壁垒,通过服务政府、企业和社会实践,实现“服务——发现——提炼——创新”的循环。而创新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度创新;二是理论创新;三是自主知识体系创新;四是数字法治模式创新。本次会议虽从小切口入手,却是构建数字法治大厦的重要基石,体现了学者的使命与贡献。(文/赵国谚、陈禹竹)

《智库论坛实录》专题统筹:中实智库,编辑: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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