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每一项司法机构的调整都备受瞩目。近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这一举措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它不仅关乎检察机关职能的优化与完善,更与司法公正、公民权利保障等重大议题紧密相连。为了深入解读这一事件背后的意义、面临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中国实践智库融媒中心特别拜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长江学者秦前红教授,进行了独家专访。
中实智库:秦教授,您好!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这一消息备受关注。能否先给我们介绍一下,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有着怎样的历史脉络呢?
秦前红: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既是世界检察制度的共性,也是我国人民检察制度发展脉络的体现。早在 195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设置了侦查厅。199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总局,这种由专门检察内设机构履行侦查职能的历史一直延续至 2018 年《监察法》出台。我在 2023 年第 4 期《政法论丛》上发表的《检察侦查权的制度逻辑与时代走向》一文中也曾深入探讨过,检察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历史发展紧密相连,尽管其享有侦查权的时间早于被定位为 “法律监督机关”,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并非先天存在。而且,检察侦查权是侦查权配置总体逻辑与检察机关自身发展逻辑的共同产物。所以说,这次检察侦查厅的挂牌成立,其实是对历史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中实智库:那这次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具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秦前红:这一举措具有三重重要意义。首先在宪法实施层面,它标志着最高检以 “法律监督机关” 的宪法定位为出发点,以 “监督型” 侦查为改革导向,藉由机构整合与制度重构,推动检察侦查职能从辅助诉讼监督向独立的司法犯罪侦查转型。我在上述文章中也提到,在 “法律监督机关” 定位的影响下,检察侦查权应逐渐由 “追诉型” 侦查权演变为 “监督型” 侦查权,这种转型对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回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检察机关行使侦查职权早于其获得 “法律监督机关” 的宪法定位,随着宪法对其功能的明确定位,从原本追诉本位逐渐迈入监督导向,这种转型契合时代背景,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与有效运行。
其次在法律实施层面,检察侦查厅的成立不仅直接推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而且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整体提升,从而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再者在社会影响层面,它体现了最高检对司法腐败坚决亮剑、严惩不贷的深刻决心。我国刑事诉讼办案中一度存在 “侦查中心主义” 倾向,虽然两轮政法队伍整顿成效显著,但部分公安机关 “远洋捕捞”、非法取证、挂案漏案等问题仍然存在。基于刑事诉讼基本构造,我国检察机关具备发现司法腐败的天然优势。
中实智库: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检察侦查厅挂牌并非新设部门,和刑事执行检察厅是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秦前红:这应当是阶段性改革策略。从目前来看,这样的设置有其现实考量,但未来可以考虑设立完全独立机构,以更好行使检察侦查职能。
中实智库:检察侦查厅成立后,有哪些阶段性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呢?
秦前红: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个是检察侦查厅能否监督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被滥用的案件。“指居” 本是一种远比逮捕要轻的刑事强制措施,却因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规避法律、扩大适用范围,而变得颇为严苛。长期以来,业界都在呼吁取消这一制度。《刑事诉讼法》尚在修订中,“指居” 存废问题亦未尘埃落定,但实践中违法适用 “指居” 的案件仍不时发生。新成立的检察侦查厅应当加大监督力度,以滥用 “指居” 过程中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作为切入点,倒逼 “指居” 适用更为谦抑审慎,回归立法原旨。
中实践库:那对于 “指居” 的监督,检察机关内部可以采取怎样的机制呢?
秦前红:对 “指居” 的监督需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侦查部门)与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协作配合,可采取 “双重监督 + 内部协同” 的法律监督机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刑事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由检察侦查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再加上受理控告举报、巡回检察等方式,可以实现对 “指居” 的全过程监督。上述部门一旦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可将线索移交至检察侦查部门,在符合立案标准前提下,再由其立案侦查。
中实践库:第二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什么呢?
秦前红:第二个问题是检察侦查厅职能范畴是否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竞合。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十四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属于监、检共同管辖范围。从立法表述看,人民检察院是 “可以” 而非 “应当” 立案侦查,这意味着检察侦查并无专属性,但在既有实践中,监察机关往往对此类案件采谦抑态度,尊重检察机关的优先管辖权。此次检察侦查厅的成立释放了明晰两个部门职责分工的信号,后续《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考虑明确检察机关的优先管辖权,这将有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刚性化。
中实践库:当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涉嫌相关犯罪和贪污腐败犯罪时,管辖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秦前红:当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涉嫌上述十四种犯罪和贪污腐败犯罪时,既可以由监察机关并案管辖,也可以由两机关分别依职权管辖,由此形成监检互涉管辖。理论上,监检互涉案件可分为 “单纯的主体互涉案件” 和 “主体互涉叠加事实互涉案件” 两种情况,前者指多种违法犯罪的主体均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指同一行为主体分别涉嫌司法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职务违法犯罪,可分案办理(分别管辖),也可并案办理(合并管辖)。但新《监察法》并未沿用通用的 “主罪管辖” 原则而采取独特的 “监察优先” 原则,使得检察机关遇到牵涉监察机关管辖的事项时,必须及时与之沟通;若监察机关认为整个案件应由其负责,检察机关有义务将整个案件移交给监察机关。鉴于《监察法》早于《刑事诉讼法》修订且已颁布实施,“监察优先” 原则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检察侦查工作后续需处理好由此带来的挑战。
中实智库:非常感谢秦教授的精彩解读,让我们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的成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秦前红: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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