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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典型案例八:多方协调促调解 延长企业采矿权期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11  浏览次数: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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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明龙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矿权行政协议及行政补偿一案

【基本案情】

咸丰县明龙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龙石业公司)系咸丰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2008年9月1日,明龙石业公司与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项采矿权位于咸丰县甲马池沙道湾,矿区面积0.1068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海拔960米到1060米,并一次性出让资源量为38.36万方,明龙石业公司已经全部缴纳采矿权出让金1918000元。2008年至2020年间,经明龙石业公司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陆续为其办理了三次采矿许可证。2020年6月9日,明龙石业公司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关于办理明龙石业公司沙道湾大理石矿采矿权延续登记的请示。6月11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明龙石业公司作出复函,答复其于2008年9月1日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已到期,不符合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法定条件。明龙石业公司遂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咸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明龙石业公司采矿许可证所批准的矿山开采年生产规模计算,在批准年限内,明龙石业公司无法完成所缴纳采矿权出让金对应的全部矿山资源量的开采。截止目前,明龙石业公司所开采的矿山方量为7.59万方,未达到预期开采量,一方面是因其自身生产能力的局限,另一方面是因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生产规模不高。且在原有矿山资源储量的基础上发现了新增建筑石料用灰岩2296.8千立方米(其中消耗326.8千立方米)。咸丰县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法组织双方达成协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将明龙石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至2028年3月21日,针对矿山新增建筑石料用灰岩由明龙石业公司重新缴纳出让金后一并办理采矿许可证,避免矿山资源的闲置。目前,相关办证程序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民营企业对行政协议的信赖利益,以及行政协议履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在达成调解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延长了企业采矿权期限。法院考虑到企业按照行政机关批准的采矿许可证所对应的有效期限及年生产规模无法完成所缴纳采矿权出让金对应的全部矿山资源量的开采,如果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终止合同的履行,对企业有失公平。为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经法院主持调解,行政机关同意对企业采矿许可证期限进行顺延并对案涉矿山新增矿产资源进行了相关协调处理,避免矿产资源浪费,实现了合法共赢的办案效果。

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咨询报告课题项目:1000名决策者咨询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编号:ZXBG2024008)

关于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2020-2023年)

【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覃文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张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课题组成员:

肖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院长

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张荣,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周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徐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吴亦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林必恒,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办主任,副教授

韩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

王玉梅,武汉学院副教授

张乐,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

徐晶,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副部长

张新平,中南大学副教授

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

秦前松,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实智库融媒中心主编

徐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皮婧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教育部 国家外专局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4年7月

编辑: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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