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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典型案例九: 高效处理涉“一带一路”国家海事强制令纠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11  浏览次数:1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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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某蓄电池销售公司申请对某物流公司海事强制令案

【基本案情】

某蓄电池销售公司向希腊买方出口一批价值67689.55美元的铅酸蓄电池,委托案外人某供应链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出口报关、运输订舱等事宜。供应链公司接受委托后,又转委托给某物流公司代办。但因供应链公司拖欠物流公司在其他业务中的代理费用,物流公司将案涉提单进行扣押,致使买方不能办理提货手续,并产生大量滞箱费和滞港费。买方提出如果仍不能解决提货问题,其将依约解除货物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买方同时告知,案涉电池系危险品,目的港持续的高温天气也给货物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蓄电池销售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海事强制令申请,请求武汉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物流公司立即向其交付全部案涉正本提单。

武汉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听证。法院认为蓄电池销售公司作为省内知名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数十年的经营,其产品和信用获得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认同,若不及时发出海事强制令,促进提单及时流转,蓄电池销售公司难以及时履约,将影响其在国外客户中的商业信誉,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物流公司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应当模范遵守法律,其案涉扣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其主张的对供应链公司的债权从数额上并不构成经营上的重大风险。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出发,武汉海事法院依法立即发出海事强制令,责令物流公司向蓄电池销售公司交付案涉提单。次日,物流公司同意交付案涉提单。蓄电池销售公司随即安排将提单邮寄给买方,买方凭提单顺利提取了案涉货物。

【典型意义】

随着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以内陆城市(例如武汉)为接收地或交货地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稳步增长,由此引发的涉外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长期以来,武汉海事法院高度重视涉外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平等、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本案及时采取海事强制令措施,督促物流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交付案涉提单,实现了程序适用、审理方式与市场主体需求、案件类型的精准匹配,及时保护了申请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行,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咨询报告课题项目:1000名决策者咨询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编号:ZXBG2024008)

关于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2020-2023年)

【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覃文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张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课题组成员:

肖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院长

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张荣,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周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徐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吴亦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林必恒,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办主任,副教授

韩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

王玉梅,武汉学院副教授

张乐,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

徐晶,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副部长

张新平,中南大学副教授

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

秦前松,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实智库融媒中心主编

徐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皮婧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教育部 国家外专局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4年7月

编辑: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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