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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成果:厘清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命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5-13  浏览次数:17832

检察学是一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为支撑,具有检察制度创制特点的法学新兴交叉学科。构建其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在于,提炼出一系列能够揭示制度本质、阐释运行规律、彰显中国特色的检察学基本命题。

检察学基本命题的理论溯源。“命题”是人类用思维反映客观世界、组织知识并展开论证的基本逻辑形式。西方学者亚里士多德最早将命题界定为对事物的“表述”“解释”“判断”,并使之成为连接概念与推理的三段论前提。莱布尼茨进一步视其为可由逻辑分析拆解为基本观念的结构性表达,一定程度上赋予其以“知识体系结构单元”之意义。与西方逻辑学传统相参照,我国思想传统围绕“名”“辞”“说”“辩”等要素展开讨论,亦早已触及判断表达、概念区分和论证成立等逻辑层面的基本问题。不论先秦名学以辨名实、究事理为旨趣,墨家对“辩学”的讨论,荀子关于“制名以指实”的论述,其所关涉者最初即超越一般形式逻辑之狭义意涵,而从更为实践理性的视角,通过概念、判断与论说把握社会运行规律、确立规范边界并形成可资遵循的知识表达。进入新时代,我国学者坚持“两个结合”,在形式逻辑意义之上,赋予“命题”构建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科论意义,使之成为承载核心论断、凝练理论结构、揭示制度机理的重要知识单元。

检察学基本命题具有鲜明的制度关联性与实践依托性,主要来自于三方面的制度实践。一是宪法、法律条文中检察制度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之间的结构性逻辑关系,二是检察制度与立法、行政、监察、审判等国家制度之间协调、配套及其有序制约关系,三是检察制度运行中形成“上下一体、横向协作、内部协调、整体统筹”的内在关系。以上实践为体系化学理化提炼与表达检察学基本命题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渊源,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了明确的问题领域与坚实的理论支点。

检察学基本命题的四个维度。检察学基本命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以检察制度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的多重结构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层次分明、逻辑自洽的结构体系。其涵盖“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根本命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首要命题;并围绕两者衍生出“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双重领导、一重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及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完善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检察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司法事权”等具有检察制度自身核心要素的结构性命题;以及“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平正义,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等价值性命题。依其制度渊源,可分为以下四个维度。

一是检察制度与根本制度关系维度。“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根本命题决定了检察制度的政治属性、发展方向及其价值形态。坚持党的领导成为统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的根本原则,也是检察制度得以确立并且定型化成熟化的根本保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首要命题根植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法律监督专门化实施的制度需求,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独特定位,界定了检察权区别于行政、监察、侦查、审判、执行权之专门权力属性,并以法律监督推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体现了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的价值追求。

二是检察制度与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关系维度。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一系列重要制度,共同塑造了检察制度运行的宏观环境和功能边界。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框架下,国家权力必须统一于中央,这决定了检察权具有中央司法事权属性,并具有鲜明的国家性、统一性、法律性,以强化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己任。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回应多元利益格局下权利救济和公共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检察权必然由刑事诉讼监督拓展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及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的命题,展现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的制度格局,以及检察机关职权须在三大诉讼程序轨道上规范运行的制度要求。

三是检察制度与行政、监察、审判等具体制度关系维度。“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双重领导、一重监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命题,呈现出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自身组织结构的制度化表达。具体而言,这些命题通过划定检察权与行政权、监察权、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之间的边界,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纵向领导、人大监督以及程序上的协作制约,防止检察权失序失衡;将侦查、控诉、审判、执行等权力关系纳入程序衔接和规范约束之中,既凸显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之根本要求,亦彰显通过程序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逻辑。

四是检察制度与国家制度价值取向关系维度。检察学基本命题中的价值性命题立足国家制度总体价值目标,将检察权运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过程人民民主、人的全面发展、公平正义核心价值、国家治理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内在关联起来。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服务“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宏伟目标的根本价值坐标,构成了检察制度价值取向的集中表达。

检察学基本命题的价值功能。在宪法价值层面,基本命题彰显了法律监督权的根本正当性。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制度定位本身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结构和运行秩序的制度性规范确认。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调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提起公益诉讼、支持公益起诉、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在制度价值层面,基本命题揭示了检察制度的整体优势。“中央司法事权”命题关注检察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行使,防止权力运行的地方化,避免受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不当干涉;“双重领导、一重监督”命题把中央统一领导、内部监督制约、外部人大监督和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增强检察权运行的规范性、稳定性与公信力;“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轨道上围绕‘四大检察’展开综合履职”等命题,体现了检察权运行服务于社会整体发展的目标导向,确保检察制度整体效能的有序转化。

在司法价值层面,基本命题承载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的司法追求。检察机关依托三大诉讼程序,通过监督侦查违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监督裁判活动和行政执法行为,有效制约公权力运行;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业务履职实践,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由此,检察权的功能发挥不仅着眼于个案裁判,更面向社会秩序修复与法治善治的实现,在促进社会和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

本文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泽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法治中国智库成果》专题出品: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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