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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实践讲堂|秦前红:从三个方面实施好新修改的监察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1-26  浏览次数:17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今年6月1日起,新修改的监察法将正式实施。面对新形势下监察工作的现实需要,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监察法,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能力,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持续健全监察规范制度体系

监察法的统领性和基础性地位,决定了这部法律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概括性,必须借助更为精细、具体的规则才能真正落地。当前,结合法律实施的需要,应当紧随实践变迁,对相关规范制度进行适时优化,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察规范制度体系。

分层推进配套法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关于监察法的首部配套法规,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要成果。此次监察法修改后,也对该实施条例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要求,既要落实细化监察法的新增内容,也要对监察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需要与难题作出系统回应。同时,应当与时俱进持续制定新的监察法规,形成综合性法规与专门性法规相结合的体系格局,不断提升监察法的执行力。

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具有对监察规范的解释和漏洞填补功能,有助于澄清法条的抽象概念与一般条款,提高监察规范的可操作性,促进监察法统一适用。新法实施后,面对监察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及时筛选新一批的指导性案例,又要对既有案例进行评估,剔除过时案例,替换不适宜案例。具体而言,一是完善案例遴选机制,案例编写部门应充分听取各级办案机关意见,同时加强和理论界的互动,实现共研共建。二是注重提升案例规范化水平,强化说理与论证工作,提高指引效果。三是增强案例库标准化、体系化建设,完善案例门类及覆盖范围,提供更为全面的纪法裁量基准。

不断深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纪检与监察两项职责,需要在党纪国法层面实现有效沟通、配合。在贯通理念上,党纪国法相辅相成、同向同频;在贯通原则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在贯通方式上,可以通过联合立规、联合发文等方式实现双向贯通。新修改的监察法作出的一系列新的规范要求,既需要和党规体系做好协调配合,也需要保障监察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顺畅,增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不仅要做好监察立法内部的协调,还要处理好监察法律制度与宪法相关法、刑法及其他法律之间的对接规定。

大力推进执纪执法规范化建设

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其执纪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着监察法的实施效果,也是凸显纪检监察工作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严格实施与精准适用法律。首先,国家监察工作须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其中要尤为关注纪法“双施双守”,不能以纪代法或以法代纪。其次,反腐败斗争切忌机械运用法律,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大局出发,统筹考虑全案情况,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再次,执纪执法过程要精准、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正确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既防止执纪执法不力乏力,又防止执纪执法泛化简单化。最后,对于新增的监察强制措施等,要结合具体案情及办案需要灵活运用,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

坚守程序正义,强化人权保障。法治是规则之治与程序之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追求。新修改的监察法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监察原则中,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细化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旨在进一步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在监察实践的各个环节,尤其是调查环节,要坚守执法底线和程序正义。一方面,依法依规适用各类调查措施,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另一方面,畅通救济渠道,坚持有错必究,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此次监察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是进一步加强了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在内部监督方面,应建立健全严密细致的内控管理机制,认真落实集体研究、决定程序,严肃处理跑风漏气、过问案情、说情干预等违规行为,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等。在外部监督方面,应优化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的衔接机制,持续推进监察信息公开,以透明化提升监察工作的公信力。同时,深化特约监察员履职平台建设,构建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协同发力的监督网络,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运用数字化技术赋能执法效能。当前,腐败手段和形态不断隐形变异、翻新升级,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保持战略定力和坚定决心,更要锤炼本领,提升工作质效。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要以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正风反腐,全面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面对新形势,纪检监察机关需强化技术赋能,深度融合大数据分析、区块链存证、人工智能研判等前沿技术,构建智能化线索挖掘与案件查办体系。通过搭建一体化平台,实现监督执纪执法全周期、全流程、全要素智能化管理,推动业务流程、数据资源、技术能力的深度整合,破除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增强廉政风险预警能力,实现腐败治理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防的转型。

不断强化监察事业的专业化支撑

纪检监察工作涉及领域广、涵盖知识多,具有较强的复杂性、艰巨性。监察法的与时俱进,既给监察队伍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给相关理论研究提出了大量的新课题。

强化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纪检监察学是一门内涵丰富的综合学科,兼具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特征,覆盖法律、政策、应用技术等知识范畴。当前,纪检监察学已经被列为法学门类一级学科,随着学科建设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日臻完善,应适时对相关二级学科、三级学科进行细化设置,完善学科体系,拓展学术体系,构建话语体系,推动纪检监察学发展行稳致远。鉴于纪检监察学的跨学科特质,应注重构建学生的复合知识结构,健全多元化课程体系,并针对不同培养阶段有梯度地设置课程。同时,纪检监察人才培养须强化理论与实践的融合,积极推动高校与地方纪委监委合作共建教研实践基地,既引进实务专家进校授课,也要让学生参与实践训练,充实纪检监察后备人才队伍。

推动纪检监察原创理论研究。新时代以来,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产生了一系列原创性理论成果,提炼了一系列新概念新范畴。应当系统总结这些理论成果,不断夯实纪检监察原创理论根基,为贯彻落实监察法更好提供智力支持。其一,以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为脉络,以优秀传统廉洁文化为理论滋养,进一步发掘先进制度基因,坚持批判性继承,为新时代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有益镜鉴。其二,秉承开放包容的学术视野,科学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并进行本土化创新转化。其三,紧密围绕中国国情和政治实践,聚焦现实问题,以实践导向推动理论创新,不断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充分展示我国在反腐败方面的智慧与能力。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专业建设。法律修改后,需要确保纪检监察人员熟悉法律变化,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执行不力或滥用职权。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新修改的监察法的培训,并将其纳入到监察官职业化建设中。通过开展系统内的法律培训、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活动,为监察法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此外,推动纪检监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还需从优化选拔标准、完善考评体系、畅通交流晋升渠道、强化后勤保障等全链条协同发力,全面激发队伍工作积极性,持续释放组织效能,为纪检监察事业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作者:武汉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 秦前红,本文原载于《学习时报》(2025年05月28日第02版)

《纪法实践大讲堂》专题统筹:秦前松,出品:中实智库廉政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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