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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论坛实录|第五届“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学术论坛综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1-21  浏览次数:10253

2025年11月2日,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共同发起,《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办,《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政治与法律》《浙江社会科学》《求是学刊》《学习与探索》《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论坛》《社会科学研究》及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山东科技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中国报道《中国实践》频道共同协办的第五届“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学术论坛成功召开。

本次论坛由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专业人士以及互联网公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与会。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洪冬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院长梁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刘喆,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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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洪冬英教授指出数字技术正深刻重塑社会治理格局,法治必须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需求。本论坛立足这一时代命题,形成了独特风格,主要体现为四大特色:一是构建跨界交流的高端平台,论坛突破学科与行业壁垒,推动司法界、产业界、学术界和期刊界的深度融合,构建开放包容的学术生态;二是打造创新引领的前沿阵地,论坛聚焦全球数字化变革,紧跟国际前沿,围绕数字司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治理等主题,形成国内研究的重要风向标;三是培育青年人才的成长摇篮,论坛始终关注青年学者的培养和扶持,为新生代学术力量提供展示平台;四是形成智库孵化的重要支撑,论坛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依托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与多家司法机关和高校共建的数字司法实践基地,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形成智库报告,为国家数字法治建设提供决策参考。数字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司法、实务与学术界的协同努力。华东政法大学将以本次论坛为契机,深化研究与合作,为推动我国数字法治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梁新院长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原创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建设数字中国,加强数字法治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自2016年成立以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支持下,锐意进取,在国家治理决策支持、数字法院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果。在数字法院建设方面,研究院积极推动现代科技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研发了类案推送、量刑辅助等系统,强化智能审判与管理能力,助力全国法院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同时,研究院运用数据模型帮助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协助企业完善合规体系,并为数字政法一体化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致力于打造世界一流的司法大数据智库,设立了社会治理、金融司法、互联网司法等研究中心,长期关注数字治理体系建设。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相关研究工作也离不开业务人士的携手共建,期待各位嘉宾的指导与交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刘喆提出,随着信息化与智能化的快速推进,社会生活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数字技术已成为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中央多次强调,要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推动其融入社会治理全过程。数字化不仅改变了社会的运行模式,也深刻重塑了我们的司法理念与办案方式,催生了数字侦查、数字检察、数字法院等创新成果,同时也带来了数字鸿沟、算法偏见和数据隐私等新型法律治理问题。首先,数字化改变了司法认知与证明方式,使原本依赖主观判断的部分,通过可度量的数据转化为客观、可验证的表述,从而提升了证据的客观性与证明力。其次,数字化推动检察技术信息中心由传统信息化建设向数字化治理转型,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改进证据分析和案件研判方式,实现从以经验为主向以知识驱动、数据驱动的转变。最后,数字化催生了数字检察战略的实施,使检察机关在长期信息化基础上实现了数据的深度挖掘和智能辅助,推动案件办理从个案指导向整体知识体系转变,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加科学的支撑。数字技术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主动拥抱科技变革,将数字技术深度融入法律监督与司法办案全过程,持续提升法治能力与治理效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作了三点总结和提炼。首先,数字司法是时代必然。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解决传统司法效率低、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人工智能在案件数据处理、模式识别及裁判辅助方面具有高效性和稳定性,我国建设数字法院以来,数字司法持续推进,并借鉴欧盟、德国、英国等国际经验,从全球范围看,司法智能化发展的趋势已然不可逆转。其次,数字司法仍面临现实困境。智能技术虽提升效率,但可能带来公平正义风险,如数字鸿沟、数据偏见、算法黑箱及与正当程序的冲突。在刑事诉讼等敏感领域,必须谨慎处理技术工具属性与法治核心价值之间的张力,确保算法服务司法而非取代司法,权利保障、公平与正义仍是首要原则。最后,人机协同将成为司法新常态。人工智能可承担基础性、重复性工作,为法官提供辅助参考,但裁判责任和价值判断仍由法官承担。规范化、系统化的人工智能应用,应坚持司法主导逻辑,防止技术依赖导致算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实现效率提升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人机协同不仅提升司法效率,更体现司法智慧与人文关怀,努力让人民在每一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体而言,数字司法既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也面临价值与制度上的挑战。未来应以人机协同模式推进,兼顾效率与公平,推动技术与法治理念有机融合,实现更高水平的司法治理。

第一单元 主旨演讲

第一单元是主旨演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刑事法杂志》副主编蔡巍教授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刘峥以《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应对之策》为题分享了相关观点。他认为互联网、数字化已经渗透进入各行各业,与此相伴的法律纠纷数量也日益增长,许多新问题也成为“理论上的热点”和“实践中的难点”。面对新情况,我们应当大力推进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构建互联网审判体系,形成互联网纠纷在线审理规则体系,优化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公正高效审理一大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新兴行业领域发展的规则引领和政策保障作用,始终坚持互联网司法本质上仍是司法,仍然坚守司法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和裁判方法,发挥互联网法院的先行示范作用,坚持“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兼顾安全与流动,探索多主体、多层次的数据权益保护;积极促推理论、科技和司法的深度融合,加强科技创新、理论研究和个人才培养,力求形成“1+1>2”的研发合力,共同以高质量数字法治建设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陆卫民以《数字法院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思考》为题分享了上海市数字法院建设的相关情况。陆院长指出上海数字法院建设以数字化手段推动司法高效、公正,并向社会治理方面延伸。首先,通过全流程监管,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智能化管理,有效甄别虚假诉讼、治理程序空转,显著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其次,数字技术赋能专业化审判,通过类案比对、量刑预警、争议焦点归纳及文书生成,促进同类案件提质增效,缩短审理周期。最后,数字法院成果延伸至社会治理,利用司法大数据分析潜在风险,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及社会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实现协同治理。整体来看,上海数字法院建设体现了由点及线、由局部到系统的推进模式,为数字时代司法创新与法治实践提供了经验示范。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柴志华以《数字检察的实践探索》为题分享了数字检察的“浙江样本”。柴检察长提到浙江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进数字检察建设,通过数字赋能监督、办案、管理和服务,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和司法公正。首先,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实现线索发现、案件甄别及分级动态监管,推动法律监督从个案向社会治理延伸。其次,在办案环节,通过智能辅助系统实现证据比对、立案推送、量刑建议和文书生成,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再次,数字化管理手段使检察业务从经验驱动转向数据驱动,实现全流程、全方位监控和质效分析,强化内部管理。最后,数字化公共服务拓展至线上,提供案件查询、法律风险提示及未成年人犯罪预测等服务。他总结道,数字检察既提升监督与办案效率,也推动制度创新与协同治理,同时强调“让数字说话,但不让数字做决策”,确保司法责任和公正。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吴云以《数字检察的“上海范式”》为题作了分享。他首先回顾了华东政法大学对于数字司法研究的悠久历史和渊源,并希望华东政法大学能够继续发挥数字司法研究的重要阵地功能,为实务界提供智力支持。他分享道,上海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数字检察建设,通过全流程在线办案、个案全景地图、智能辅助办案模型、AI助手和数据驾驶舱等标杆应用,实现办案、管理和监督的数字化赋能。全流程在线办案覆盖受理至归档的办案行为,结合电子送达、电子笔录等线上场景,实现规模化、高质量的数据治理和规范办案。智能辅助办案模型通过类案推送、量刑预测、证据审查和文书生成,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减少畸轻畸重现象,并对刑法新旧司法解释进行智能比对。并且赋能科技,以数据驾驶舱和管理模块形式实现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监督,为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安全管理提供精准决策支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题从民法学者视角分享了数字技术的发展问题与应对。程啸教授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已出现AI换脸、声音盗用、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以及“奥特曼”案等侵害著作权的新型案件,凸显了问题的紧迫性与复杂性。核心争议聚焦于三大问题:第一,归责原则。程啸教授倾向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生成式AI能否适用现行网络侵权规则。他指出,不宜直接或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4条以下的“通知—删除”规则。理由在于,生成式AI服务并非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其通过算法、模型和数据深度参与了内容的生成,责任性质已超出了“不作为”的范畴,应被视为一种新型的服务提供者。第三,构成要件与证明责任。由于AI具有自主性与不透明性,其在因果关系、过错等方面的认定上面临全球性挑战,应当予以精细研究。总体来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需结合生成特性、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形成针对性规范。

第二单元 基调演讲

第二单元基调演讲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教授主持。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以《数字法治视野下的司法新形态——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样本的考察》为题分享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数字司法实践。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发展呈现出五方面鲜明的新形态:即涉网案件审判管辖的专业化、审理方式的在线化、解纷能力的智能化、数据处理的一体化以及纠纷化解的多元化。其核心功能已从机制创新迭代为规则输出,通过审理大量前沿案例,为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提供了重要规则指引。面向未来,互联网法院将致力于高标准发展,强化其作为改革“孵化器”和“试验田”的功能定位,力争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更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院长韩峰以《数字技术重塑基层司法新图景》为题以具体数据形式分享了地方法院的数字司法实践情况。展望未来,他指出奉贤法院将围绕三方面持续深化数字法院建设:一是服务区域发展,以算力换人力、以智能增效能,通过精准场景构建强化类案检索与信息协同,应对案件体量大、新问题多的挑战;二是释放治理效能,推动数据共享与多元解纷向基层延伸,依托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风险自测服务,从源头化解纠纷;三是挖掘自身潜能,融入全国法院“一张网”体系,用好全流程贯通的应用场景,在提升司法服务便捷性的同时关注数字鸿沟,让科技发展成果惠及所有群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春敏以《数字检察的理论支点与实践范式》为题分享了她对于数字检察的相关观点。于检察长指出,坚持“检察为本、数字为用”是数字检察实践的根本立场。数字检察的本质是检察职能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其思维基础在于实现社会科学价值判断与自然科学实证分析思维的有机交融,并在此过程中坚守法律与伦理的边界。其应然的逻辑进路是以检察业务的实际需求为起点,通过检索和遴选数据、适配数字技术,最终目标在于优化检察规则,形成一个“业务—数据—技术—规则”的闭环。在实践层面,需重点关注三方面:一是提升数据治理能力,打破数据壁垒并加强安全保护;二是构建算法治理体系,确保算法的可审查与透明;三是加强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以推动数字检察向更深层次、更高质量发展,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阿里安全网络犯罪研究中心负责人谢虹燕以《数据权益的多元保护》为题分享了阿里在数据治理方面的理解与经验。她指出数据权利的多元保护在当下至关重要,平台企业一方面需在强监管与促进数据要素规模化流通之间取得平衡,满足生态内多元主体的权益诉求,构建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则持续面临专业化、链条化的黑灰产威胁,包括网络攻击、内部泄露与技术爬虫对抗,其手段不断演变,交易愈发隐蔽。在此背景下,数据权益的多元保护体系已初步形成:在刑事层面,根据数据敏感程度通过不同罪名予以打击;在行政层面,通过法规与登记制度等进行规范;在民事层面,则依托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路径提供救济。此外,互联网法院的专业管辖与“刑附民”等程序探索也为权利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京东集团法律合规与知识产权部科技法律合规负责人郑慧媛以《“规则—算法”协同框架下的企业法务智能化》为题分享了京东在智能企业法务领域的探索。从企业法务的视角观察,法律智能化已成为显著趋势。京东法务部门通过构建一体化智能法律合规平台,研发了智能问答、合同审查、案件管理等系统,将AI深度嵌入日常工作中。但是郑慧媛女士也强调应当深入思考人机协同的边界,AI擅长处理结构化数据和提供初步指引,但是法律人的核心价值在于坚守良知、进行审慎的价值权衡与超越技术的伦理判断。因此,在AI时代,法律人必须从传统的知识搬运工,转型为具备批判性思维、能够驾驭规则与风险的高素质人才。

腾讯集团法务部法律研究总监臧雷以《数字法治时代影视产业的发展与保护》为题分享了平台企业对于数字影视作品侵权治理的相关经验与看法。他指出,影视产业作为文化与科技融合的新质生产力代表,在创造巨大经济与文化价值的同时,正面临系统化、组织化盗版的严重侵蚀,并且侵权形态已从个体行为演变为平台主导的规模化运作。在此背景下,数字司法亟需展现治理担当:其一,对深度介入内容编辑推荐的平台,应突破“避风港原则”的机械适用,依据《民法典》第1197条,要求其对热播内容采取事前屏蔽过滤措施,未采取相关措施的依法进行规制;其二,建立与作品市场价值相匹配的判赔标准,对恶意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让司法威慑真正到位。

第三单元 专题演讲

第三单元专题演讲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李俊慧主持。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施伟东发言的题目是《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再思考》。他指出在数字时代个体日益“数据化”的背景下,对已实施四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再审视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在数据采集端投入的边际效益正逐渐递减,建议将治理重心后移,着重强化数据持有者的安全保管责任。同时,技术发展带来了新挑战,匿名化处理等保护措施在先进技术面前易被反向破解,现有的“通知—删除”机制因个人维权成本过高而难以有效运转,应依据比例原则重构平台责任,将其从“合理注意义务”升级为“充分注意义务”,利用技术优势主动履行内容审核下架职责。此外,随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实施,公共场所监控设备的合规使用、数据保管与到期删除等环节也亟需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数据确权核心要素的思考》,他指出在当前数据治理的探索中,传统的确权路径面临显著挑战。正面确权因数据主体难以确定、数据利益形态随场景动态变化、权利义务边界模糊而几乎不可行;反向确权则因归责原则选择陷入两难——平台与个人在不同情境下兼具加害人与受害者双重角色,使得通用型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范围难以划定。对此,应当遵循“动态确权”新思路:以具体侵权场景为分析单元,通过锁定该场景中的主体身份、厘清利益创造链条,在具体情境中实现价值的弹性分配。这一路径既延续了传统法学的平衡智慧,更体现了数字时代方法论的创新突破。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教授发言的题目是《著作权侵权责任确定:从网络平台到开源模型》。她提出,在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开源模型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平台责任界定可借鉴著作权领域长期形成的责任认定规则。网络侵权治理始终遵循分层分类原则,同时确立合作共治导向,通过“通知—删除”机制推动权利人与平台形成治理合力。在具体过错认定中,动态系统论提供了灵活判断框架,需综合考量技术可行性、服务类型、侵权明显程度及平台主动行为等多重因素。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开源模型的责任划分。开源程度与模型类型成为关键变量:通用基础模型具有强赋能效应且可控性较低,过重责任将抑制创新,宜设置合理注意义务;而垂直领域的小模型或特定风格模型(如LoRA模型),因侵权风险可预见性更高,应承担更严格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陈亮教授以《人工智能赋能检察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为题分享了关于“人工智能+检察公益诉讼”的相关看法。他指出,在检察公益诉讼面临诉讼动力不足、法律依据分散、调查取证困难等结构性困境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为其赋能提供了新的路径。通过构建高质量数据基座,人工智能能够将碎片化的法律规范体系化,实现从被动等案到主动挖掘案件线索的转变,并推动调查取证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型。但同时也意味着数据偏见可能固化,机器也难以进行价值衡量等挑战。为此,应着力开发具备法律推理能力的智能系统,通过可视化推理路径和建立反馈学习机制,最终目标是打造可解释、可监督的人工智能辅助系统,通过技术、制度和人才建设的多维支撑,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系统治理的效能提升,筑牢公益诉讼的数字法治根基。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李付雷副教授以《公共卫生数据共享的地方实践方案评析》为题发言,结合福建省公共卫生数据共享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分享。他提到,福建省正在推进的“三医一张网”项目,通过整合卫健、医保、医药三方数据,构建全域医疗数据画像,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与服务创新提供了重要基础。然而,项目在未来运营中面临多重挑战:其一,专业能力错位,运营方虽具备数据技术但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可能影响数据应用的深度与准确性;其二,数据开放存在“代理成本”难题,政府部门因担忧数据泄露与合规风险而趋向保守;其三,患者授权缺失问题突出,传统逐项授权模式在实操中难以实现。对此,项目探索出“可用不可看、可跑不可带”的创新方案——允许企业在隔离环境下使用数据训练模型并带走分析结果,但不直接接触或带走原始数据,从而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释放数据价值。但是,数据定价机制、利益分配等相关问题也亟待探索和解决。

第四单元 青年演讲

第四单元青年演讲由《法学论坛》副主编明珠、《浙江社会科学》研究员陈亚飞共同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王仲羊副教授以《〈联合国打击犯罪网络公约〉中电子数据的分类标准与中国因应》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全球网络犯罪治理进入新阶段,其首创的电子数据三分法——将数据划分为用户数据、流量数据与内容数据,并依此构建层级化、比例化的取证规则体系,为我国电子数据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参照。当前我国电子数据分类存在规范冲突、价值张力与标准模糊三重困境,刑法、刑诉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各自为政,便利侦查、保障权利与维护安全的价值目标难以协同,分类分级概念混用且抽象标准与具体场景脱节。对此,应构建以公约三分法为解释框架的整合方案。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童云峰以《数据领域法体系下前置法与刑法的衔接模式》进行发言。他指出,在当前统一刑法典模式下,数据犯罪的规制亟需实现刑法与前置法的有机衔接。目前存在三大衔接困境:行为规制上,刑法仅覆盖非法获取与破坏数据行为,难以应对多样化的非法数据处理;保护对象上,刑法依附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未能独立体现数据价值;出罪标准上,前置法丰富的正当化事由与刑法狭窄的出罪路径形成断层。应当确立三个衔接方向:首先,坚持法秩序统一原理,避免前置法合法行为在刑法中被定罪的法律倒挂现象;其次,运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构筑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过滤机制;最后,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实现规范调和。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岗副研究员王由海以《自动化行政审批的司法审查》为题发言。他指出在数字政府建设浪潮下,自动化行政审批行为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对司法审查体系提出了全新挑战。这类算法行政权与传统行政程序存在结构性冲突:一方面,审批程序的线上化、瞬时化压缩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导致法院在判断程序合法性时陷入标准缺失的困境;另一方面,算法黑箱效应使得决策逻辑难以追溯,法官受制于技术壁垒而倾向于回避实质审查。为应对这些挑战,应当构建双轨审查机制:在程序层面,引入“技术性正当程序”理念,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算法说明义务并保障关键程序权利,根据程序功能区分可缩减与不可缺省的程序环节;在实体层面,需突破形式审查局限,通过对算法规则进行附带审查、对裁量结果适用“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标准等方式,实现从要件认定到效果裁量的全过程监督,最终在工具理性与价值保障之间建立动态平衡。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田小楚以《AI大模型非表达性使用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为题发言。她认为,当前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应对AI大模型训练过程中的作品使用行为时面临规制不足。大模型在训练阶段对原作品进行功能性学习而不直接呈现表达内容,形成了既不构成传统复制权侵权、又难以被既有合理使用条款涵盖的“非表达性使用”行为。通过构建“输入端—输出端”与“表达性—非表达性”的四象限分析框架可见,此类使用在行为机制、表现形式与责任归属等方面均与传统复制行为存在本质差异。建议构建专门的行为规制路径,明确非表达性使用的法定情形与保护范畴,对输入端采用宽松的侵权认定标准而对输出端保持严格审查,并通过“目的识别—合目的性检验—结果分类”的三步授权法建立审查机制。

《社会科学研究》编辑周中举对王仲羊副教授和童云峰副研究员的文章进行了点评。他认为,王仲羊副教授关于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的论文,紧扣国际法治前沿,对我国电子数据分类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而童云峰副研究员关于数据领域前置法与刑法衔接的论文,则回应了新型数据权利涌现所带来的法律保护需求。两文均沿用了经典的学术论文论述路径,结构严谨。在此基础上,他也为两篇文章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希望在文章逻辑和论证深度上能够进一步优化。

《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编辑王苏苏对王由海副研究员和田小楚助理教授的文章进行了点评。她指出,两篇论文的选题都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自动化行政审查问题关乎数字时代的公民权利保障,AI大模型著作权问题则直面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挑战。两篇文章均展现出明确的问题意识和严谨的论述框架。在改进方面王苏苏编辑的建议是,希望作者能够在具体的语词使用和术语统一上谨慎考虑,强化提升对于案例使用和论证的相关性和准确性的意识。

第五单元 青年演讲

第五单元青年演讲由《政治与法律》副主编陈庆安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副主编杨会新共同主持。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夏庆锋以《“隐私悖论”下的个人信息自我管理及措施完善》为题进行发言。他对“隐私悖论”现象提出了创新性解读,认为个人在信息处理中表现出的前期谨慎态度与后续同意行为之间的不一致并非真正的逻辑矛盾,而是源于动态风险认知与具体情境驱动的理性选择。传统理论错误地将同意行为简单等同于不重视隐私,忽视了个人在不同场景下基于风险判断做出的权衡。针对当前同意机制存在的认知缺陷与结构性困境——包括用户面临的信息过载、专业理解障碍及服务商界面诱导等问题,他提出“自由意志与家长式规范相结合”的治理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柯达以《通证化数字资产的风险规制——以“去信任化”为视角》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通证化数字资产(RWA)作为金融科技前沿领域,核心在于通过区块链技术将现实世界资产(如不动产、贵金属)进行权益分割与数字化上链,旨在提升传统低流动性资产的交易效率。其发展呈现出“去信任化复归”的特征,即从比特币的完全去中心化理想,转向对公权力、金融机构及实体资产价值的新依赖。然而,这同时也带来了三重核心风险:公私合作受政治影响的不稳定性、中心化托管方(如银行破产)引发的连锁反应,以及底层资产过度金融化与权责不清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单纯依靠技术或市场手段难以有效规制上述风险,法律制度的介入至关重要。为此,他建议构建多层次的法律框架:首先,明确其法律定性,可将其界定为对区块链运营方的网络服务债权,并区分支付型与商品型通证实施分类治理;其次,建立以维持价值稳定为核心的常态化监管,强调资产隔离与信息披露;最后,优化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规则,根据公共性程度实施强制或自愿接入机制,从而为这一新兴资产的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赵自轩以《基于功能主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排他性判断标准设计》为题进行分享。他认为,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认定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传统类比有体物的“价值性、稀缺性”标准难以适应数字特性。国际最新立法实践(如《数字资产与私法原则》)已转向以“排他性”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此,他建议构建功能主义的双层判断标准:第一阶段通过“功能对齐”将电子证券等已有专门规制的数字财产排除在外;第二阶段结合网络协议、技术架构与法律法规进行排他性检验。未来立法应确立以技术中立和功能对齐为前提的排他性标准体系,通过考察数字资产在具体网络环境中的实际功能状态,构建符合数字时代特征的虚拟财产保护框架。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牛丹彤以《跨部门司法数据共享的制度构建》为题进行分享。她认为,当前跨部门司法数据共享正经历从行政指令调取到场景驱动交互,最终迈向协同网络化共享的模式演进。然而,实践中仍面临三重困境:其一,主观上部门因权力稀释与利益考量形成“数据垄断”思维;其二,客观上存在数据标准不一导致的系统异构问题;最后,安全层面也面临司法保密性与数据流通性的结构矛盾。为此,应构建“规则+TOE框架”的治理体系:通过硬法与软法耦合的规则体系明确共享边界,在技术层面统一标准与安全协议,在组织层面建立政法委牵头的协同机制,在环境层面配套绩效考核与容错激励。最终形成“触发—响应—反馈”的动态治理闭环,推动司法数据从被动供给向主动服务转型,实现数据价值在流动中的最大化释放。

《东方法学》编辑卢玮从专业编辑视角进行点评,她认为夏庆锋副教授和柯达副教授的两篇论文均展现出显著的学术价值与鲜明的时代关怀。隐私悖论研究以前沿的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创新性地提出“不真正隐私悖论”概念,通过风险认知理论重构了对个人信息披露行为的理解框架。但建议在理论深化方面加强核心概念的学理奠基,通过引入实证数据验证风险认知差异的影响。通证化数字资产研究紧扣数字金融制度创新的时代命题,以“去信任化”为理论透镜剖析区块链技术与传统法律体系的张力,选题上乘。但建议在三个方面进行强化:首先,夯实“去信任化”的法学理论根基,适当追溯社会信任理论谱系;其次,优化论述结构,适当精简类型发展部分以聚焦核心风险分析;最后,增强学术对话性,通过对质权、数据权益等竞争性理论的批判回应,凸显“网络服务债权”定性的理论优势。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副教授对本单元四位报告人的文章均作了简要评议。他认为隐私悖论研究一文“非真正悖论”视角具有创新价值,通过风险认知理论重构了传统认知框架,但建议进一步夯实理论根基,增加实证研究数据,并优化论证逻辑的连贯性。通证化数字资产研究一文准确把握住“去信任化”这一核心特征,但需要加强法学理论溯源,精简类型化论述,并通过与物权、数据权益等观点的学术对话来强化“网络服务债权”定性的说服力。网络虚拟财产研究一文应当重构论证结构,将排他性标准的选择理由作为论述核心,重点回应“因缺乏排他性而反对数据产权”的学界观点,同时深入探讨平台协议变更对财产属性的影响机理。司法数据共享研究一文应聚焦司法数据的特殊属性,厘清其与政务数据的本质差异,优化共享模式的分类逻辑,并将TOE框架理论更有机地融入法学分析范式。

闭幕式

闭幕式环节由《求是学刊》主编李宏弢教授主持。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教授作本次论坛学术总结。他指出,本次论坛围绕“建设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中国”这一个核心目标,从专业领域与治理领域两个维度展开了深度交流。他总结数字法治建设需回应三个迫切需求:数字化背景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调整、公平正义价值的持续坚守以及以人为本原则的始终遵循。但他同时指出,当前数字法治研究面临四大严峻挑战:社会事务的全面数字化重构、技术中立性与价值负荷性的内在张力、人机协同中的权责边界困境以及传统法律理论创新滞后于技术发展的现实矛盾。为应对这些挑战,会议凝聚了五大发展共识:其一,对AI三要素的治理应当分层着力;其二,构建跨领域协同共治的综合框架;其三,完善数字法治的组织架构与程序保障;其四,在国际化视野中推进治理规则衔接;其五,形成系统完备的数字法律规范体系。蒋院长认为,只有通过持续深入的学术交流与实践探索,才能逐步构建既立足中国实际又面向全球未来的数字法治理论体系与实践路径,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作闭幕致谢。他指出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凝聚了学术界、实务界与产业界的共同智慧,展现了数字法学研究的时代活力与使命担当。应当深刻认识到,数字法学并非简单的技术叠加或学科交叉,而是回应数字文明时代的整体性法律范式变革,需要从原理、规则到实践进行系统性创新。论坛始终秉持扶持青年学者的初心,为新生代学人提供思想交流与成果转化的宝贵平台。同时他也对合作期刊、实务部门、平台企业的鼎力支持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并且期待未来能够继续一起携手同行,为数字中国的法治征程培育更多学术英才,贡献更多创新成果。(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编辑: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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