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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典型案例十二:依法裁判明是非 能动执行促共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11  浏览次数: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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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湖北某铁路公司诉某木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门市某木业公司强占铁路专用地建厂房,被湖北某铁路公司起诉至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后,反向铁路公司提出赔偿其钢构厂房造价损失200余万元的反诉请求。法院经认真审查证据,深入研判案情后,于2023年3月依法判决木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占用土地,拆除自建厂房,并驳回木业公司反诉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23年7月,铁路公司依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前,法院工作人员远赴木业公司厂区实地摸排,发现木业公司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已濒临绝境,目前稍有转机,若强制执行可能随时激化社会矛盾;铁路公司则担心土地即使收回,短期内不开发仍有被他人占用的风险。经反复沟通协调,执行法院向当地政府和双方当事人提出了“三方共赢”的新思路:引入当地政府代管案涉土地,由铁路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代管合同,木业公司作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继续经营,每年通过当地政府向铁路公司交纳管理费。这一方案得到三方一致认可:木业公司得以在案涉土地上继续经营,力争度过经营危机;铁路公司不再担心案涉土地被非法占用,且在未来需要开发利用时可平稳回收土地;当地政府通过代管土地可增加税收。2023年8月,铁路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产权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基。本案中,木业公司在未与铁路公司协商且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铁路用地建设厂房,并反诉要求铁路公司赔偿其建设损失,行为于法无据。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于保护企业合法产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是非观具有引导作用和积极意义。但依法裁判不是终点,司法工作还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刚强的内心”与“柔软的身段”相结合,要在团结协作、和谐互促中促进双赢多赢共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充分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引入当地政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努力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了“执行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最终实现三方共赢,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咨询报告课题项目:1000名决策者咨询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编号:ZXBG2024008)

关于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2020-2023年)

【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覃文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张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课题组成员:

肖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院长

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张荣,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周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徐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吴亦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林必恒,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办主任,副教授

韩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

王玉梅,武汉学院副教授

张乐,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

徐晶,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副部长

张新平,中南大学副教授

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

秦前松,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实智库融媒中心主编

徐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皮婧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教育部 国家外专局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4年7月

编辑: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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