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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西里撒克•提亚潘:对法治与刑事司法的反思与前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11  浏览次数: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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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里撒克•提亚潘

原泰国总检察长办公室高级检察官

尊敬的学者们,亲爱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很高兴参加这个国际论坛,并与您分享我的观点和经验,关于刑事司法中的法治及其在建设和维护正义与公平社会中的关键作用。首先,请允许我感谢徐汉明教授和本次论坛的组委会。我相信,在他们不懈的努力和决心下,本次论坛将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学术会议。

法治是各国政府经常力推的概念,政治家和公共权力当局以这一概念说服普罗大众,对他们履行职责的能力给予信任,或者赢得选举支持率,这是因为法治及其有效遵守是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成功的先决条件。一般来说,法治被理解为一套评价原则,它与法律并存,政府及其机构必须严格奉行并保证对其的遵守。为了促进社会和平、安全与稳定,上述原则必须公平、合法、合理。基于这一考虑,联合国将法治视为政府的一项原则,要求所有个人和实体,不论公共或私人,包括政府本身,都应对公开颁布的法律负责,并确保其平等执行和独立裁决、同时还需要符合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依我看,联合国本身的背景可以被视为开放式条款,为了约束各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同时允许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保持灵活性。到目前为止,法治的明确含义仍然无法达成全球共识,因为它可以被赋予不同的解读,(这些解读)是对其不同领域的不同组成部分的(差异化理解),基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的政府运作模式,甚至基于不同的利益群体,这可能是为什么有一些国家不愿在他们的宪法中建立法治的准确定义。在泰国,法治原则被规定在现行《宪法》第3节写作,“……国民议会、部长会议、法院、独立机关和国家机构应根据《宪法》、法律和法治精神履行职责……以确保国家的共同利益以及广大公众的幸福”。本质上,与法治有关的规定内容详见宪法的第三章,该章题目为——泰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从第26节到第49节。其实在这些 条款中没有直接提及“法治”一词,但每一节的内容均旨在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各个方面,使其符合法治精神,比如自我辩护权、救济权、以及享有公正司法与法律面前平等保护的权利等。

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下,源于若干挑战的迫在眉睫的危险似乎变得越来越多,我们社会中的来自全球和国际层面的严重问题,除了经济和环境危机之外,还包括一些其他现象,如霸权的竞争、大国所拥有的经济不对等优势,对人权的侵犯以及疫情卷土重来的可能性,是这个年代新兴威胁与挑战。

在刑事司法的背景下,我更倾向于把法治不仅仅看作是一套法律措辞规定的原则,而仅具有法律或立法文本的含义,它还应有关于“对与错”和“合理与不合理”的概念,这些都是抽象概念,独立于法律文本本身。我在此意指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或功用,我们可以通过对公平公正的认识和洞察加以感知,这包括在对法律的解释、适用和裁决中的基本正义概念,它可以来自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也可以来自其他政府机构,通过刑事案件中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从而支持和维护和平与正义的社会(加以体现)。司法机关应始终考虑将保护基本人权和个人尊严并将其作为法治的最关键要素。这种保护通常出现在国家宪法以及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中,为了保障受害者、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在泰国,刑事案件中的个人权利保护已经被明确奉为《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一保护涵盖一些重要原则,对于这些原则,警察、公诉人、法官和其他公权力机构,包括政府本身必须有明确认知并有责任遵守的一些重要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平等原则和法律面前平等保护的原则、还有自我辩护权以及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等。

至于(法治)在刑事司法语境中面临的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我会说这是一个相互关联的事件。公共行政的善治,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框架中,不会顺利实现,如果,法治仍然遭受某种限制,反之亦然。除了普遍性的挑战,例如无效的司法机制、以及在打击一般性犯罪或某种新兴技术性金融类犯罪,(包括跨国有组织犯罪与腐败犯罪)时,所面临的资源不足和能力欠缺。发生在今天的世界各地的另一个明显问题是对法治的尊重和追求上的倒退,特别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无视和侵犯,这通常是造成社会问题,包括经济衰退甚至整个社会贫困的主要原因。在泰国,腐败似乎是最严重的因素,它加速了法治原则的崩坏。然而,对在司法语境下。贫富阶层间以及社会上层与普通人待遇上的不平等,亦即泰国人通常所说的“双重标准”的抱怨的的声音,在民众中似乎变得越来越明显。这是一个与腐败问题并行的非常紧迫的问题。摆在泰国国民的面前。

女士们,先生们,由于时间限制,我将在这里结束我的演讲,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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