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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书评|读《四面一体裁判法》有感:“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04  来源:中国报道  浏览次数:6332
核心提示:在书中,作者首先对司法实践中判决书的怪像作出深刻的总结,阐述了司法过程中法官错位的裁判思维模式,即机械型司法、感性司法型和立法研究型裁判思维模式。

法律方法或者法学方法在国内外法理学界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方法方面,国内著作相对较少。此前,梁慧星先生《裁判的方法》与邹碧华法官《要件审判九步法》更多地被我们熟知,这些方法指导我们裁判结果从无到有的思维过程。但是面对疑难复杂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价值取舍,亦非可以简单确定,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甚至有时可能会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上的分歧。亦或者,有时候明明这个案件法律规定非常清楚,可是依据此法律规定裁判的结果为什么会让办案法官内心不踏实、疑惑、纠结,继而导致一方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产生质疑。如何解决?近日阅读安建须博士的《四面一体裁判法——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一书,从中找到了解答的思路。

在书中,作者首先对司法实践中判决书的怪像作出深刻的总结,阐述了司法过程中法官错位的裁判思维模式,即机械型司法、感性司法型和立法研究型裁判思维模式。

机械型司法裁判模式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片面地适用法律规定或拘泥于法律规定的文字含义内容,所推理作出的裁判结论与社会正义、伦理常情存在冲突或利益平衡明显失当。感性司法型裁判模式是法官受其情感影响,旨在在追寻案件公平正义、遵循社会道德伦理、舆论民意。裁判案件时,脱离法源,情绪化裁判案件,一味迎合法的社会效果的恣意裁判。立法研究型裁判思维模式的核心则是:法官面对要裁决的案件争议,不是积极探求在法源内如何解决案件争议,寻找或发现可适用于案件争议的裁判依据,而是对已有法律规定抱有质疑、批判态度,从而提出补充或修改已有法律的建言,目的在于期待有完善的立法可供案件裁判,而忽略探研个案法律适用的一种裁判思维模式。

在机械型司法、立法研究型司法,法官虽作出了“合乎规定”的裁判,但未做到个案正义,没有契合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感性型司法,虽迎合了社会价值导向,但在裁判案件时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法官依据其道德判断或者依据大众不稳定的情绪进行裁判,不能准确判断法律关系、在案件裁判时缺乏法律约束等弊端,其实质是“混淆了立法和法律适用的作用与功能,崇尚’立法万能论’。在司法实践中,弱化甚至是遮蔽了对法律适用的探索和研究”。

既然这三种裁判思维模式都有违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目标的实现,那么,怎样的裁判思维模式才是恰当的呢?作者立足于对法治的坚定信奉,提出了“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崇法性裁判取向,在思维理念上,追求案件裁判结论与一般社会情理或社会效果相吻合,在思维依据上,主张裁判结论之依据,须在现有的法源内寻找和发现,必要时可辅以法律解释为手段;法律适用上,对现有法律庄敬明信,而非质疑和批判。作者认为可用“三个坚信”来刻画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所蕴含的法律适用观,即“坚信法律能够解决问题;坚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一定能够找到最妥当的方案解决问题;坚信如果裁判结论背离伦理常情、正义公平价值观,那一定是把法律适用错了,裁判方案应重思考,再推敲”。

“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可以从“四面一体”展开。“四面”即在法律规定层面、法理层面、利益衡量层面和价值导向层面,该四个层面既相互独立,却又有机统一。法律适用上,应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妥善运用法律解释手段,案件处理上衡量各方利益因素,追求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妥当的裁判结论。旨在反对机械性司法、感性司法、立法研究式司法的错位裁判思维模式。简言之,四面一体裁判法是指“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须从法理、利益衡平、法律规定、价值导向4个层面对预设的或经初步推理的裁判结论展开深入分析、比较,再予以归纳综合,最终确定案件裁判结论的法律适用方法”。

在书中,作者用24个案例对“四面一体裁判法”的实践进行了分析论证。在这些案例中,作者向我们深刻展示利用“四面一体裁判法”进行逻辑推演,从法律规定层面、法理层面、利益衡量层面和价值导向层面寻找案涉最妥当的裁判观点,以避免机械司法带来的法律僵硬适用、利益和价值失衡,以及社会负面评价与引导。

掩卷沉思,正如安建须博士在前言中所说:“这是一本‘上通法理’——鲜活揭示民商法法理在案件裁判中的精准运用,‘下接地气’——妥当解决实际问题且价值导向积极向上,‘中靠法律’——实证演绎民商事争议的妥当解决,必应、必能、必须以现行法源为依据的书。”正所谓“看似寻常最奇崛”,许多疑难复杂案件均被书中的裁判方法一语道破。

对我们法官来说,在面对“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时,我们应当具有的不是机械适法思维,不是感性型司法思维,也不是立法者思维,而应该是崇法性思维,是坚信在现有法制体系下,一定可以找到依据来体现利益平衡价值导向。而这个寻找适用的过程便也是一种“美”与“魅”。待判决做出了,那么反过来思考这个寻找适用的过程是不是太艰难,能否通过立法可以更为科学合理便捷地设计,这是可以的。但不是作为司法者一开始就抱着立法者思维去批判法律,要相信和崇尚法律一定可以做出和公义不相违背的判决。

“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掌握了法律知识,会断案,但不一定能判好案。仅仅通过智识来裁判是不够的,必须要有最大的良知和最高的人文。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智商,还要有很高的情商,要恪守司法良知,要懂得人间的疾苦和真情,同时要扎实理论功底、熟练法律适用、不断学习精进,要具备不能有一丝差池的严谨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担当。

唯有热爱,可抵岁月漫长。感谢这十年坚守与热爱,亦感谢安建须博士这本书带来的鼓舞、思考与启发。在未来工作中,我将以本书为“镜”,知行合一,更加注重从法理、法律、利益衡平、价值导向四个层面面对预设的或可能的裁判结论展开深入分析、比较,再予以综合,最终确定案件裁判结论。在处理裁判结论过程中,坚定不移结合法律适用,将目光来回穿梭于事实与规范之间,衡量四个层面,以社会价值观、价值导向检验裁判结果的模式,兼具“法之理在法外”的格局,让裁判回归生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鲜活立体起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李冉)

《智库书评》专题由中国实践智库融媒特约供稿,本期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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