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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大讲堂丨周小凡:以和为贵的法律价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21  浏览次数:7572
核心提示:周小凡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原文作者:张顺 《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二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对于和为贵这个概念,相信大家一

周小凡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

(原文作者:张顺 《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二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对于和为贵这个概念,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小到个人层面,长辈们常常告诫,与人为善,以和为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大到国家层面,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就被明确为中华法系中,值得传承的优秀思想和理念,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疑惑,以和为贵是中国特有,还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呢?日本学者川岛武宜,1967年在其著作《日本人的法意识》中,就提到过,西方人健讼,动不动就上法庭的传统。这与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和为贵的文化观念迥然不同,可以说,以和为贵的文化观念,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

那么,为何偏偏在中国,形成了以和为贵的文化观念呢?这就与中国传统社会中,天人合一的宇宙观息息相关了。所谓天人合一,就是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与自然的客观规律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实现,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平衡之间的协调统一,达到庄子所说的,“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因此,天人合一的核心,就在于“和谐”。

而“和谐”一词,早在西汉时期,就首次出现在《毛诗故训传》这本书中,这个概念,经过了几千年漫长的发展历程,一直被沿用至今。在此期间,中华民族对于和谐的追求,深切地影响了我们的民族性格,以及民族心理的形成,更是赋予了中华法系特有的,以和为贵的文化内涵。将以和为贵落实到法律中,就体现出定分止争的目标,通俗来说,就是确定秩序,止住纷争。

传统社会讲究以和为贵,主要体现在对“无讼”境界的追求。正如孔子在《论语》中提到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是说,审理诉讼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这就要求,听讼的人秉持客观态度,减少诉讼双方的纠纷。那么,在中华法系中,具体有哪些制度,以“无讼”为目标,体现了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呢?这里,我们可以举两个例子,进行说明。

第一个是三老调解。它在西汉时期开始兴起。所谓三老,其实是一个官职,这里的“三”,寓指通晓天、地、人之事,三老作为掌管教化的官,乡一级的叫乡三老,县一级的叫县三老。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在教化民众之余,听讼理怨,解决乡民之间的纠纷。因此,这一制度的存在,在维护基层社会秩序上,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是申明亭。是明朝时期在各地各乡设立的调解机构,主要由各乡推举出50岁以上的,德高望重的老人,经官府备案后,在里面调解民间纠纷小事。如果碰到经调解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再向官府起诉。可以看出,这里的申明亭,类似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是我国古代无讼思想下诞生的典型产物,也是我国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重要代表。

这些制度设计的背后,反映的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对以和为贵的价值理念的践行,以及公平、正义、和谐、秩序的追求,并能亘古千年而不绝,于今时今日依然被传颂,因为它能注意到不违背天,不违背自然,又能与自然、天命融为一体。

中华法系和中华法律文化,能够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源源不断的理论资源。天人合一,以和为贵的文化理念,要求立法者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平衡,也弘扬了爱惜民众、关怀弱者、和谐大同的普遍价值追求。因此,积极构建现代调解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以及推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等,都是对于天人合一、以和为贵的积极发扬与贯彻落实。

《东方法律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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