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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名刊摘要|《数字法学评论》第四辑要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11  浏览次数:7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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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目

数字治理的法治考量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目次

一、数字治理的社会基础

二、数字治理的法治风险

三、数字治理的法治回应

结语

摘 要:当今信息革命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生活,形成了数字化的生存方式、建模化的日常生活、张力性的关系结构和数字正义的诉求,从而奠定了数字治理的社会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也出现了对价值观的数字塑造、对主体自由的威胁、算法决策的“强制”效应等法治风险,因此,需要确立“人本主义”的法治价值,回应《全球数字契约》倡议,构建人工智能的伦理约束机制,探索“中国式”的数字法治,从而为全球“数字文明共同体”贡献交流互鉴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 数字治理 数字正义 伦理约束 数字法治

数字法学:一场中国法治话语事件的发生

刘振宇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

目次

引子:一次有心栽花的发问

一、面向“未来已来”的数字法学

二、数字法学的“未来已来”

三、作为存在论事件的数字法学

摘 要:数字科技的发展,促成了数字社会的兴起,也推动着法律秩序的革新。“数字法学”,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话语之一,应运而生。作为新概念,“数字法学”本身是未设限的,并在多维度、多样化的话语表达中不断建构自身。它宣告着“未来已来”,并以实际行动践行着“未来已来”。凭借于此,数字法学规划了一条“未来已来”的“前现代法学—现代法学—数字法学”三分的法学历史时间轴,并尝试复刻现代法学超越前现代法学的历史经验,实现自身对现代法学的超越。这一超越的过程,展现了数字法学独有的未来性特征,确证了数字法学作为一场存在论事件的现实。

关键词:数字法学 存在 历史 未来

平台数据资源税的证成与路径

欧阳天健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目次

一、平台数据资源课税的法理证成

二、数据资源课税的原则锚定

三、数据资源课税的路径选择

四、数据资源课税的配套措施

结语

摘 要:数据是平台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在规制平台经济的大背景下,数字税的课征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数据资源目前呈现出平台持有、国家所有的两权分离态势,而对数据资源课税就成了国家所有权的体现。在明确数据资源课税法定性、谦抑性、公平性原则的基础上,设置独立税种,以平台企业存量数据为征税对象,对数据资源从量按累进税率课征。同时为彰显税收调控职能,合理配置税收优惠与税收重课措施。在配套措施上,注重数据资源税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协调,并利用“数据入表”的契机,强化数据资源税的反避税职能设置,让制度设计落到实处。

关键词:平台经济 数据资源税 税收调控 反避税 数据入表

数据共享的安全保障难题及应急处置机制构建

张玉洁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目次

引言

一、数据共享的“技术与安全”二维审思

二、数据共享的安全保障难题

三、数据共享的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构建

结语

摘 要:随着数据要素潜在价值的不断提升,数据共享的技术性特征与安全性特征之间的相互影响不断加剧。这也导致以《数据安全法》为主的数据法体系,高度关注数据共享安全保障问题的应急法治建设。当前,数据共享的安全保障难题主要表现为数据共享权利的安全保障难题、数据共享义务的安全履行难题以及数据共享权限的安全管理难题。面对这些难题,我国应当以《数据安全法》的“安全应急法治”为路径,建立同一领域数据互联互通机制,缩减数据安全风险的影响范围;完善数据共享安全保障程序,强化安全保障协商、安全听证、安全等级变更等程序保障机制建设;基于安全性差异设置分类共享机制,通过明确可以共享和禁止共享的法律边界,来降低数据共享的安全风险。

关键词:数据共享 应急处置 安全风险 安全保障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中涉著作权数据利用制度的构建

——以“附条件合规利用”为中心

徐伟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佘山学者特聘岗教授、法学博士

徐涵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中涉著作权数据利用的现行方案及其不足

三、“附条件合规利用”制度的提出

四、“附条件合规利用”制度的构建

结语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阶段涉著作权数据的处理规则不明引发了诸多诉讼。在解决进路方面,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违背了“谁贡献谁受益”的基本原理,不当剥夺了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无法实现利益平衡;授权许可制度则面临可行性上的挑战。基于多元利益平衡的考量、公共利益优位的限度、产业利益优先的反思和差异区分建构的需要,“附条件合规利用”制度的正当性得以证成,其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人工智能开发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更可取的制度选择。人工智能开发者在履行著作权保护义务、支付合理报酬、尊重著作权人拒绝权、公开用于训练的作品信息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而将涉著作权数据用于人工智能训练。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涉著作权数据 数据训练 附条件合规利用

类ChatGP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标准认定

李菁菁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博士研究生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ChatGPT的兴起与著作权理论的新思考

二、类ChatGP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独创性标准的新挑战

三、类ChatGP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判断的法理基础

四、类ChatGP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判断标准的重构

结语

摘 要:类ChatGPT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推动了传统著作权法与数字文明的深度融合,加快了人类迈向智能创作时代的步伐。但ChatGP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打破了“人类”对独创性表达的创作垄断,消解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适用价值,挑战了只保护“自然人创作”的制度基础,为著作权法的底层逻辑带来巨大挑战。通过对类ChatGPT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生成内容独创性与权利归属的法理分析,提出类ChatGP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标准的重构路径:一是,基于历史考察重构独创性主体,赋予投资者等相关主体“作者”身份;二是,基于“读者标准”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的识别标准;三是,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进行二阶认定,依据“贡献论”标准对生成内容的归属进行初步确认,在此基础上对内容生成相关环节主体进行赋权,确保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及相关主体权利得到保障。

关键词: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独创性标准 人工智能创作物

数字正义视角下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

——以基于大模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为例

孙跃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目次

引言

一、在技术与规范之间:司法中的数字正义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促进数字正义的潜力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偏离数字正义的隐忧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接近数字正义的路径

结语

摘 要:司法中数字正义的内涵可以从技术和规范双重维度展开,前者强调通过科技赋能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后者强调司法对科技应用的规范治理,且两者之间具有静态和动态意义上的关联。基于大模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诸多优势,在促进司法裁判数字正义实现方面具有较大潜力,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隐忧。在技术维度,受限于司法语料体系和算法模型的技术短板;在规范维度,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还面临人机伦理和数据与算法治理的双重合规风险。为了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能够更加接近数字正义,在技术维度,需要完善司法预训练与优化语料体系,持续改进面向司法裁判的算法模型系统;在规范维度,需要建构人机协同框架并健全相关领域的合规治理体制机制。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数字正义 大模型 法律方法

数字司法正义的“可预测性”

——兼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人工智能应用研究》

左泽东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次

一、问题的引出

二、数字司法正义可预测性的概念释解

三、数字司法正义可预测性的实现路径与主要障碍

四、数字司法正义可预测性的优化方案

结语

摘 要:数字司法正义的可预测性,包括司法与正义的可预测性,聚焦于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数字司法正义的预测主要通过数据预测和算法预测来实现,表现为数据正义与算法正义,并以实现统合了数字司法、数字正义与司法正义的更高层次的、更精细的数字司法正义为目的,旨在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司法公正”。目前,虽然借助数据和算法的预测功能可以让数字司法正义“可预测”,但在实现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障碍:在数据预测方面,造假的数据与错误的数据可能影响数据正义;在算法预测方面,算法正义的原则体系尚不完善、深度学习算法的程序非透明化与程序难以理解以及深度强化学习算法的预测可能存在误差等问题值得重视。因此,可通过四重“审核”方案对数字司法正义的可预测性进行路径优化,主要包括:审智能推理之“推证”,以优化预测流程;审协同预测之“解释”,以优化预测理解;审舆情民意之“反馈”,以优化预测监督;审案件溯及之“评估”,以优化预测效应。从而更好地预测数字司法正义,提高数字司法质量,增强数字司法公信。

关键词:数字司法正义 可预测性 数据预测 算法预测 预测审核

交往行为理论视角下元宇宙诉讼的建设构想

郑返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次

引言

一、元宇宙诉讼的理论认知

二、元宇宙诉讼的正当性基础

三、元宇宙诉讼的潜在司法价值

四、元宇宙诉讼的潜在挑战

五、元宇宙诉讼的建构逻辑

结语

摘 要:元宇宙技术体系化和虚拟化特征与我国打造全系统一体化、全时空泛在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的司法改革需求高度契合,是推动人民法院由“场所”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型的重要敲门砖。与传统在线诉讼相比,元宇宙诉讼有望克服在线诉讼的程序权利保障局限、诉讼场景真实局限和诉讼交往时空局限,能有效弥补技术与诉讼程序的耦合度不足的缺陷。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元宇宙诉讼的建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上的证成,并能为实践中技术的发展提供具象化指引。无论元宇宙技术对诉讼程序的融入程度如何,元宇宙诉讼均应以鼓励理性交往行为和遏制策略行为为根本目标,需在坚守技术中立和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交往主体间言语行为表达的可领会性、陈述的真实性、表达的真诚性和言说的正当性,在宏观层面通过整合现有司法信息平台形成开放性和共享性的统一数据库和案例库;在微观层面根据案件类型和地区案件受理数量对元宇宙诉讼进行类型化、阶段化适用,在精准把握人民司法需求和国家司法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审慎推进元宇宙诉讼的构建。

关键词:元宇宙司法 交往行为 诉讼交往 数智化

稿约

本刊实行双向匿名、三审终审制。为提升《评论》质量和水平,诚邀社会各界予以支持和赐稿,具体稿约如下:

1. 稿件应为尚未发表的原创作品,字数在1.5万字以上,不设上限。

2. 稿件应聚焦数字法学、数字法治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注重创新突破,鼓励学术争鸣。

3. 实行优稿优酬,尊重学术劳动。

4. 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的研究成果。

5. 注释体例参照《法学引注手册》(2020年版)。

6. 稿约常年有效,收稿邮箱:digitallawecupl@163.com。

编辑:楚予,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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