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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秦前红评徐汉明团队主编的《社会治理法学概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07  浏览次数:14381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法学评论》主编,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宪法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研究基地·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我国正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社会治理,于是催生了社会治理法学这个新兴交叉学科。构建社会治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是加快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课题。以徐汉明教授领衔,方世荣教授、姚莉教授、陈柏峰教授、武乾教授、杨剑波博士及青年专家组成的研究团队主编的《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构建社会治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奠基之作。

一、《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的好成果

构建社会治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适应加快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急迫需求,对于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加快建设我国法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的意义重大。《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编写小组积极争取学校党委、校领导支持,在创建新兴学科、编纂教材、高端智库基地、部省共建新兴学科、讲好“中南故事”等方面奋力担当,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自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学科建设规律,优化“经法管”一流学科优势资源,运用创新思维和创新方式,凝练该新兴学科内涵,在全国高校率先构建起社会治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填补了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以及“中国之治”传播体系的空白。《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全面吸纳法治体系建设的“中国经验”“中国元素”“中国精神”,从扎根中国大地,根植独特的历史、文化,立足独特的国情出发,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制度、治理文化相契合的法学新兴学科自主知识体系,打破了西方法治话语体系“一家独大”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影响,开拓了“中国之治”国际话语传播的新途径。研究团队还通过“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持续传播研究成果,使之在国际治理模式比较、治理文明欣赏、治理道路互鉴之中诠释了“中国之治”之魅力,为构建该学科话语体系传播体系提供了新渠道。

二、《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社会治理法学教育的好教材

建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离不开优秀的社会治理人才,培育社会人才需要好教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学专家队伍建设。强调“要抓好教材体系建设,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门类齐全的哲学教材体系。”《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型构了内容全面、结构完整的社会治理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教材体系。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教材,构建了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为开设社会治理法学新课程提供了理论支撑。《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具有严密的逻辑体系及其理论特色。特色之一是:“导论”从社会治理法学的兴起入手,对社会治理理论的兴起争鸣,将我国社会治理理论划分为法治治理、实践治理、三治治理、软法治理、协商治理、合作治理、预防性治理、边疆治理、参与全球治理九大学派,揭示社会治理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率先提出坚持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根本指导地位,厘定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廓清了社会治理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阐释了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特色之二是:在构建该学科基础理论方面,精准界定了社会治理法的涵义及调整对象;阐明了社会治理法的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合作共治、综合治理等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意义;诠释了社会治理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地位;系统梳理了我国数千年社会治理法制史及其治理文化传承的根脉;全面系统总结了党领导亿万人民开探、开辟、开拓、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的恢弘成就、基本经验。特色之三是:从学理化层面构建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即遵循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理、法律渊源、历史演进、法律规范形式的研究范式,对《概论》成稿时已生效的292部法律、702部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制定法律69部、修订法律237部次),将其归纳提炼为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八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体系;尤其是对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进行创新性总结,将其划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自治、政社合作共治、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公共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社会治理等法律制度八个部分。这不仅将分散在宪法、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关社会治理的若干条文综合归纳提炼为一部“社会治理法”而填补了立法空白。特点之四是:社会治理法实施与评估以一套全新的理论基础、评价体系、评估方式及其结果运用,使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绩效可触可感。以新兴学科建设的新视野新视角型构起社会治理法学基础理论体系,学理化诠释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与实施方式,所有这些有助于对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刻理解和精准把握;有助于全社会对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正确理解、系统解读与全面贯彻实施;有助于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社会治理是政策导向、政治行动而“无法可依”的尴尬,从社会治理法高效实施、严密监督、有力保障、党内法规支撑方面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体系;更有助于建立起关涉社会治理法学之学术体系构建如相关命题、原理、范畴、概念、学说、观点的凝练与概括,突破建立标识性概念的诸多障碍和理论创新难题,进而揭示社会治理法所蕴含的哲理、真理、法理、公理、道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质的规定性,使之成为科学的话语体系,并作为“中国之治”国际传播体系的理论基础、学术支撑;尤其是通过对社会治理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予以体系化学理化诠释和表达,让原创性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唯有如此,才能为培养国家和社会大批卓越法治人才提供强有力的教育体系、学科体系和新兴培养人才模式的支撑。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直面当前法学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够的问题,探索出了社会治理法学“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新路子,是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教材,不失为该新兴学科教材体系建设的奠基之作。

三、《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好范本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彻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要求我们必须从总体思路、根本保证、活力源泉、价值基石、实践路径方面,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为打造多主体合作共治的治理生态提供了智力支持。社会治理涉及的主体多元,这就需要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及公民个人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通过平等参与、民主协商、合作共治实现对社会事务的规范和有效治理,从而有效发挥政府管理、释放市场效应、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作用。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为构建“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提供学理化话语体系。这有助于倡导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由单一国家“硬法”体系向国家“硬法”与社会组织自治规范、乡规民约、城市公约、社区公约、社会习俗等“软法”规范体系共治协调体系转变。唯有以这样的理念指导社会治理实施,才能将社会治理法律制度所蕴含、体现的治理文化展示出来,才能营造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良好氛围。

总之,《社会治理法学概论》首次系统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的内涵,厘定了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准确界分社会治理法学同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阐明了社会治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构建了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不可多得的智力成果。

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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